8月25日,婁底市中級(jí)人民法院在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由婁底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吳雄華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朱晶、李傳忠、姜凌云、李樂農(nóng)、劉健、周興禮、劉端英、劉海蘭、劉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被告人吳雄華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gè)人全部財(cái)產(chǎn)。其余9被告均被判刑。 婁底市中級(jí)人民法院判決認(rèn)定,被告人吳雄華等人在2003年4月至2013年11月,利用冷水江市金海投資有限公司、湖南金海偉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huì)公眾非法集資用于期貨炒作等投資,造成巨額虧損。其中被告人吳雄華累計(jì)向8228人非法集資141608.5284萬元,致使2946人未歸還本金,實(shí)際詐騙23896.987792萬元;被告人朱晶非法集資19856.7667萬元;被告人姜凌云非法集資5616.5889萬元;被告人李傳忠非法集資4777.7萬元;被告人李樂農(nóng)非法集資2757.8萬元;被告人劉健非法集資2084萬元;被告人周興禮非法集資695.6萬元;被告人劉端英非法集資2540.8萬元;被告人劉海蘭非法集資人民幣1173.2萬元;被告人劉華非法集資271.3萬元。 婁底市中級(jí)人民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吳雄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朱晶、李傳忠、姜凌云、李樂農(nóng)、劉健、周興禮、劉端英、劉海蘭、劉華積極幫助被告人吳雄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非法集資犯罪中,被告人吳雄華、朱晶、李傳忠、姜凌云、李樂農(nóng)、劉健、周興禮、劉華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端英、劉海蘭起了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朱晶、李傳忠、姜凌云、李樂農(nóng)、劉健、周興禮、劉端英、劉海蘭、劉華到案后均能如實(shí)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雄華雖到案后也能如實(shí)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詐騙人數(shù)眾多,社會(huì)影響特別惡劣,依法不予從輕處罰。 被告 婁底市中級(jí)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 被告人吳雄華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gè)人全部財(cái)產(chǎn); 被告人朱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被告人姜凌云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è)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被告人李傳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gè)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被告人李樂農(nóng)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gè)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劉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周興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劉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gè)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劉端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被告人劉海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吳雄華的違法所得23896.987792萬元,被告人朱晶的違法所得114.0824萬元,被告人姜凌云的違法所得64.808822萬元,被告人李傳忠的違法所得56.770336萬元,被告人李樂農(nóng)的違法所得27.824499萬元,被告人劉健的違法所得23.757988萬元,被告人周興禮的違法所得38.78267萬元,被告人劉端英的違法所得48.4056萬元,返還集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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