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份,荷塘區(qū)的譚女士看中了某樓盤的一套商品房,和老公商量好了以后,8月24號,譚女士來到售樓部繳納了10萬元定金。這本來也是件好事啊,小兩口買下了一套新房子,可是沒過多久,譚女士就改變了主意,好事變成了件麻煩事。
譚女士說,當初她選擇了買這里的房子,主要是因為這個樓盤的價格比較便宜,而且上班比較近。促使她下定決心的是售樓顧問的催促。但是簽了認購協(xié)議、付了10萬元定金后沒幾天,譚女士的想法又變了,她不想買這套房子了。譚女士說,她還是對小樓盤不放心。
這份就是譚女士簽的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和交款收據(jù)的復印件。
我們來看第二條:“乙方自愿簽署《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所交定金壹拾萬元,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本認購書簽署后,乙方申請退房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另行銷售該房屋,甲方有權不返還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泵餮廴艘豢淳兔靼,這就是違約責任啊。
既然決定不買房子了,譚女士就去找售樓部退款,可是哪有這么簡單的事呢?一番好說歹說,售樓部只同意退給她8萬元定金。實際上,甲方是按照協(xié)議第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象征性地收取了房屋總價的3%作為違約金。
2017年9月4號,譚女士來到售樓部填寫了一份退房申請表,申請表中,譚女士表示自愿承擔兩萬元違約金,之后房屋移交開發(fā)公司銷售。
這的確是譚女士違約在先,但是沒幾天的功夫,她就損失了整整兩萬塊錢,這讓她無論如何還是覺得有些肉痛。所以她想能不能再挽回一些損失。
那么,譚女士的這個訴求合不合理呢?帶著譚女士的訴求,記者找到了負責該樓盤銷售的銷售公司負責人,向他了解情況。銷售公司負責人表示,在購房時他們給予了譚女士優(yōu)惠的價格,而且雙方都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譚女士退房,并非公司有客觀的原因或者項目有客觀的瑕疵,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原因,違背了雙方達成的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如果譚女士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了解到,咱們消費者購房一般有這么三步曲:
第一步,看好房后,交納幾萬到10萬元不等的定金或者認購金;
第二步,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付清首付款,并且簽訂《株洲商品房(預)銷售合同》,
第三步,到銀行面簽申請貸款。但其實每一步都還是有一定的風險,如果違約的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天元區(qū)的一個售樓部,記者向置業(yè)顧問了解情況。這里的情況是看好房后,交兩萬塊錢訂金,然后7天之內(nèi)交首付簽合同。置業(yè)顧問表示,一般都沒有訂金能退的說法,訂金原則上不能退。在另一個樓盤的售樓部,置業(yè)顧問介紹,他們這里看好房后,收取的是認購金,又叫定金一萬元。這一萬塊錢也是不退的。看來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只要是交了錢,開發(fā)商都不愿意退。而且在具體的銷售過程中,也有一些混亂。
律師唐明認為:譚女士約定的是擔保法的定金,站在開發(fā)商的角度,這個錢實際上是可以不退的,因為是你違約在先,你不想履行合同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房者出現(xiàn)了違約的情況,又該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呢?律師唐明認為:這種情況下要看你不買的原因,如果是購房者單純違約,就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一般的情況下,合同會約定一個違約責任或者違約金,這個錢有可能可以退,也可能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一個違約責任。
認購商品房交定金要慎重。開發(fā)商與購房者之間會通過簽訂認購、訂購、預訂合同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對普通家庭來說,買房是大事,簽合同或協(xié)議時,要仔細閱讀上面的條款,包括違約的責任,保護好自己的權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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