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常德安鄉(xiāng)縣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王女士在步行途中,被一輛電動車撞傷。事故發(fā)生后,王女士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1.2萬余元。傷愈后,經鑒定,王女士的傷情構成了十級傷殘。安鄉(xiāng)縣交警大隊認定,在本次事故中,電動車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王女士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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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了解到,電動車的駕駛員叫陳先生,在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縣服務站工作,事發(fā)時正在受平臺的“指派”為顧客送餐。事故發(fā)生后,陳先生先期支付了王女士7000元治療費。
近日,王女士將陳先生、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縣服務站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5萬余元。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審中,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陳先生不是本站已簽合同的全職員工,系未簽合同的臨時員工,且事故發(fā)生時不在工作期間內,該站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陳先生作為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雇請的臨時員工,為其從事外賣送遞的勞務活動,應認定為雇傭合同關系。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作為陳先生所提供勞動的接受勞務一方,對王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且,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并未對其辯解提供合法證據(jù)。
日前,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經重新核算并扣除陳先生先期支付款項后,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賠償王女士1.7萬余元,陳先生對此負連帶責任。
雇員遭受傷害、致人受傷,
雇主都應買單
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向雇主提供勞務,而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陳先生是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雇請的臨時員工,為其從事外賣送遞的勞務活動,應認定為雇傭合同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陳先生、王女士的這起事故中,陳先生因事故造成王女士的傷害,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需要擔責,這是過錯責任;假若受傷的是陳先生,A外賣平臺安鄉(xiāng)服務站也可能需要擔責,這是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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