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是一名生意人,平時流動資金較大,為方便存取款,她購買了一個保險柜,平時就放在娘家的臥室里,陸續(xù)往保險柜內放入現(xiàn)金,最多時達到了200余萬元。為了確保保險柜內財物安全,張女士向父親張某提出將保險柜埋藏到地下。隨后,張某便與女兒一起趁夜深人靜時將保險柜埋在了自家屋外的一棵桂花樹下。不過,讓張女士沒有想到的是,一個月后她再次返回娘家,查看桂花樹下的保險柜時,卻發(fā)現(xiàn)保險柜不見了。“只有我和父親知道埋藏地點,難道被誰誤打誤撞發(fā)現(xiàn)了?”疑惑之余,張女士立即將情況告訴了父親張某,在尋找多日毫無頭緒的情況下,張女士向永和派出所報了案。“因埋藏地點只有張女士父女兩人知道,所以張某的嫌疑很大!苯影负螅綄埬硯Щ嘏沙鏊M行詢問調查,但張某表示不知情,并提供虛假線索試圖誤導辦案民警。由于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保險柜的失蹤與張某有關系,警方在問詢張某后,讓其回了家。但警方并沒有排除張某的嫌疑,并對其跟蹤偵查。在接到報案后的第二天,民警又來到張某家進行現(xiàn)場勘查,很快有了重大發(fā)現(xiàn)。“張某十分鎮(zhèn)定,也比較配合,不過當我們打開他家附近的一口枯井時,他變得躁動不安起來!泵窬榻B說,在枯井里,他們找到了兩個保險柜,一個被切割過,一個完好無損。經(jīng)張女士辨認,其中一個就是她埋藏在樹下的保險柜。面對證據(jù),張某這才低下了頭,向警方如實供述了自己盜竊女兒保險柜內財物的犯罪事實。原來,張某在得知女兒保險柜內存有大量現(xiàn)金后,便起意盜竊,但因不知道密碼無法得手,于是便心生一計——購買了同款新保險柜替換了女兒原來的保險柜,并將原來的保險柜切割開取出了30萬元現(xiàn)金用于生活開支,其余現(xiàn)金又放回到新保險柜中,恢復原樣。而他盜竊女兒30萬元的事,一直沒有被女兒察覺。半年后,應女兒要求,張某將保險柜埋藏于地下。但張某第二天就私自將保險柜挖出,將余下的170余萬元轉移到異地埋藏,同時以保險柜遭他人盜竊作為借口,企圖掩蓋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張某將埋藏的170萬元現(xiàn)金挖出,還給了女兒張女士,并退賠了事前盜竊的30萬元現(xiàn)金。得知保險柜被盜竟是父親張某所為,張女士既詫異又無奈,但她對父親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盜竊200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毀損偷換保險柜,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主觀惡性大,根據(jù)其犯罪手段,盜竊數(shù)額,主觀惡性,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才供認盜竊事實,既沒有主動投案,也未在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已追繳和退賠全部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八條規(guī)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雖然被告人張某盜竊女兒財物數(shù)額巨大,但屬于盜竊家庭近親屬財物,且已獲得諒解,社會危險性極小,同時被告人張某具備實施社區(qū)矯正條件,對其判處緩刑,有利于修復親屬間的社會關系,如果判處重刑,將會導致罪刑不相適應,也不利于修復親屬間的關系。法院遂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認罪伏法,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認可。
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wǎng)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