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查認定,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黃某堯等人商量并同意,以各自車輛入股成立一個醴陵至普寧的黑車車隊。不久,謝某林、劉某珊等人加入其中,并自稱“小車幫”。被告人在未取得道路交通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該“小車幫”共計13臺7座車輛非法從事醴陵至汕頭、普寧往返運輸經(jīng)營,非法營運數(shù)額為688680元,扣除支出后每股分紅約5萬元,其中黃某堯分得6萬元,謝某林分得2萬元,劉某珊非法營運3個月,分得2萬元。

此外,為了避免影響生意并擺平可能出現(xiàn)的鬧事行為,被告人黃某堯還經(jīng)常和其他兩名成員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采用攔截、恐嚇、毀壞財物,隨意毆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在醴陵市明月鎮(zhèn)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活動,以達到壟斷該地醴陵至普寧、汕頭的客運線路的目的。
此外,被告人謝某林犯非法經(jīng)營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劉某珊非法經(jīng)營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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