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上午,由永興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利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在郴州市看守所公開開庭審理。
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利在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在抓獲時從其住處及身上查獲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共計138.86克,自制手槍一把、子彈一顆。經鑒定,該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具有殺傷力。
公訴人在法庭上指出,毒品犯罪是當今社會一種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李某利長期吸毒,有多處毒品來源渠道,有多名吸毒人員圍繞在其周邊買毒、共同吸毒,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長期攜帶有殺傷力的槍支,社會危害性極大,建議法庭對其從嚴懲處。
永興縣人民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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