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石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事情要從今年7月14號晚上說起,劉某與朋友在清石基地聚會,期間喝了不少酒,散席后劉某和朋友葉某乘坐出租車回田心東站租房。而就在途中,劉某無緣無故毆打了出租車司機,司機被迫停車報警。
見司機報警,劉某便獨自一人沿路從石峰區(qū)320國道走到中車物流園門口,邊走邊攔路上的車輛,物流園的附近群眾見到此情況后報了警。接到報警后,石峰公安分局巡警大隊民警李榮濤和周佰如趕到現(xiàn)場,對劉某表明身份并詢問情況時,劉某便口頭威脅民警,并拿著手中的折疊雨傘將李榮濤的右眼戳傷。
隨后,民警將劉某帶回了公安機關,到案后,劉某承認了自己犯罪事實,并賠償了出租車司機和民警的損失,取得了當事人的諒解。
石峰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xiàn)場,周某最終意識到自己觸犯了法律,后悔不已。該案也將擇日宣判。法院將對劉某的犯罪事實,依法量刑。
法官提醒,根據(jù)國家《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醉酒不是免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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