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密境和風公司發(fā)布危險性視頻被訴網絡侵權案一審判決后,直播公司提出上訴。11月14日,二審在北京四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雙方同意調解,法庭隨后休庭。后雙方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經合議庭合議,22日,上午依法公開宣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何某三萬元,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吳永寧生于1994年,湖南長沙寧鄉(xiāng)人。吳永寧曾經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過演員。從2017年開始,吳永寧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fā)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了網絡名人。“國內無任何保護,極限挑戰(zhàn)第一人”的稱號成為吳永寧的最大標簽。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吳永寧的母親何某訴稱,花椒直播明知吳永寧發(fā)布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fā)生意外,但花椒直播為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fā)布的危險視頻采取刪除、屏蔽、 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且吳永寧墜亡時,正處于和花椒直播的簽約期內,花椒直播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xiàn)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征,那么,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北京四中院認為,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與現(xiàn)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可以直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吳某并非專業(yè)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yè)訓練,其攀爬活動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fā)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北京四中院結合吳某的墜亡與密境和風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過錯和因果關系來認定,密境和風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某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guī)制,但密境和風公司卻未進行處理,甚至在死者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其知名度為花椒平臺進行宣傳并支付酬勞,對吳某持續(xù)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因此其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北京四中院認為,自甘冒險規(guī)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tài)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并自愿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吳某從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密境和風公司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guī)則免除責任。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