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一起案件引發(fā)了廣大市民和網(wǎng)友的關(guān)注。 深夜飲酒后,男子選擇外出乘涼,卻遇劫匪強搶手機。兩人激烈搏斗后,劫匪被男子反殺。 原審被告人黃某被判決有期徒刑3年,并附帶民事賠償9800余元,而二審卻被改判無罪。
2017年5月30日凌晨4時許,黃某輝酒后從自己的租房株洲市荷塘區(qū)果木園散戶來到株洲市荷塘區(qū)東湖公園中心島一草坪內(nèi)休息乘涼,在休息乘涼的過程中遇到被害人單某華持菜刀搶劫其手機。
黃某輝反抗與之搏斗被單某華砍傷(右手被砍兩刀、左手被砍三刀),當單某華砍第六刀的時候被黃某輝用左手抓住其拿刀的右手,被告人黃某輝順勢扭轉(zhuǎn)單某華的身體,使其背對自己,右手從口袋里掏出其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對著單某華的右后背捅了一刀。
單某華當場倒地,后黃某輝跳進旁邊的湖里逃跑,見單某華沒有再追上來后從湖里上到岸上后往石宋路上跑,后跑回租房內(nèi)因身上帶的手機進水無法開機,其用另一臺手機撥打110(因手機問題未撥通),而后黃某輝認為不會有什么事而放任不管遂休息睡覺。
當天上午9、10時許,黃某輝聽聞東湖公園內(nèi)有人死了頓時慌了,跑到其哥哥那里要了100元錢后于當天下午跑回其沅江老家。
同年6月6日,黃某輝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到案后,黃某輝如實供述了案件經(jīng)過。經(jīng)鑒定,黃某輝被單某華砍中5刀為輕微傷,而單某華則是因銳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輝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黃某輝的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單某華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且,單某華的家屬由于黃某輝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黃某輝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黃某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單某華的家屬9899.1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8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黃某輝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上訴人黃某輝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證據(jù)中,雖無目擊證人、水果刀、視頻監(jiān)控等直接證據(jù),但黃某輝首次供述流暢自然、前后多次供述穩(wěn)定。單某華有在東湖公園搶劫的前科,現(xiàn)場留有疑似作案工具菜刀柄底、刀刃中部提取的血跡含有單某華的生物檢材,菜刀刀柄上和菜刀刀柄與刀刃結(jié)合部有黃某輝的血跡,單某華褲子上有黃某輝的血跡,黃某輝身上多處受傷,右手背、左手小指、左手無名指、左手拇指多處軟組織裂傷,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黃某輝跳湖逃離途中多處地面留有黃某輝的血跡等,均與黃某輝的供述相吻合。
上訴人黃某輝在被單某華連砍數(shù)刀、實施搶劫時,采取防衛(wèi)行為、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刺致單某華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遂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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