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景區(qū)是長沙市民觀景休閑的好去處。在景區(qū)內,常常會看到一些騎行人員在山路上穿行。如在景區(qū)騎行遭到意外,景區(qū)是否該擔責?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景區(qū)無責!駁回當事人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26日下午6點,湖南某學院學生汪某推行其自有的兩輪自行車與室友黃某某從岳麓山東門入口進入岳麓山景區(qū)。當晚8點45分,汪某騎兩輪自行車搭載黃某某從岳麓山山頂往湖南大學登高路方向下行,當行駛至白鶴泉至穿石坡湖之間下坡左拐彎處時,車輛失控,直接往前沖出有效路面,碰撞道路右側綠化樹木后摔下斜坡,造成自行車受損及汪某、黃某某受傷,后汪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汪某父母認為岳麓山景區(qū)管理處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向法院提起訴訟。 岳麓山景區(qū),一名騎行者正騎行上山。圖/記者謝長貴 審理經過 一審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岳麓山景區(qū)管理處作為岳麓山景區(qū)的管理人,在景區(qū)的入口及景區(qū)內道路兩旁均設置了“請勿騎自行車上山”警示標志及道路指示標志。本案中,汪某交通事故事發(fā)地點的道路交通狀況、設施、設備、標線并無瑕疵。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事故發(fā)生時汪某騎行的兩輪自行車制動系統(tǒng)不符合標準要求。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汪某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兩輪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通行,且違規(guī)載人下陡坡騎行,以致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汪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結合同車受傷人員黃某某的詢問筆錄可知,汪某及黃某某均知曉岳麓山景區(qū)是不允許騎行自行車的,但還是抱著僥幸心理在景區(qū)內夜間騎行,且未佩戴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綜上所述,岳麓山景區(qū)管理處對汪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并無過錯,盡到了作為岳麓山景區(qū)管理人的管理義務,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汪某父母不服,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 長沙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岳麓山景區(qū)管理處是否存在過錯。本案案由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屬一般侵權糾紛的范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并無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禁止在岳麓山景區(qū)騎行自行車,岳麓山景區(qū)管理處并無設置禁騎裝置、阻止騎車進入景區(qū)、警示騎行人群的法定義務。岳麓山景區(qū)作為全天候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非封閉型風景名勝區(qū),并不具備營利性質,岳麓山景區(qū)管理處并不因此獲益,因而,不應苛求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和程度高于經營性公共場所。并且,岳麓山景區(qū)作為非封閉型景區(qū),實際可供出入的路徑眾多,加之岳麓山景區(qū)管理處也已舉證證明在景區(qū)的醒目位置設置了禁止騎車進入景區(qū)的警示標志,應視為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岳麓山景區(qū)系以原始風貌為基礎的景區(qū),景區(qū)內路窄、彎急、坡陡屬于景區(qū)的本身特征,在景區(qū)內從事戶外活動本身即具備一定的危險性,汪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理應預見自身行為的潛在風險和嚴重后果,仍然自甘風險,因此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沙中院民一庭二級法官 趙康寧 正值青春年少的大學生,在戶外活動中意外受傷死亡,著實令人惋惜,其親屬亦因此遭受巨大的悲傷和痛苦,令人動容和同情。 近年來,戶外運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但受運動時間、空間的影響,部分戶外運動危險系數較高,本身即潛藏一定的危險。因此,一方面,戶外活動的組織者或者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理應通過事先完善基礎設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事后及時應急處理等方式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充分保障戶外活動參與人或者公共場所內通行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廣大戶外運動參與人本身,也一定要高度注意自身安全,清醒的認識各種戶外運動的危險程度,使用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運動器具和安全護具,切忌盲目追求刺激,而置自身安危于不顧。同時,在從事戶外運動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周圍的環(huán)境,有效預防和避免危險的發(fā)生,從而達到既鍛煉身體又親近自然的目的,不要讓本案中的悲劇重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三款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六)制動器失效的,下車推行;(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乘一名十二歲以下兒童,搭乘六歲以下兒童應當適用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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