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的胡女士等三人在丟失手機等貴重物品后,找到了一名可疑男子在質問對方時,對方拔腿就跑,最終不幸落水溺亡。男子家屬起訴至法院,提出103萬元的賠償訴求。2019年5月,家住婁底市婁星區(qū)某小區(qū)的胡女士等三人在參加廣場舞活動,活動結束后,三人用于收納手機以及舞蹈工具的手提袋不見了蹤影。直到第二天一早,胡女士被告知自己的手提袋出現(xiàn)在附近一處田地之中。

隨后,胡某幾人在附近排查和尋找,在一輛廢棄的貨車中,發(fā)現(xiàn)一名可疑男子。在車子里面檢查了一下,發(fā)現(xiàn)里面有三臺手機,有兩臺手機是他們的,但是沒有看到鑰匙。當時廢舊的貨車就停在這個小區(qū)的外面,幾人在盤問可疑男子過程中,男子一直沒有回應。法官:看到他不做聲不配合,幾人準備報警。打電話過程中,馬上把邊上的車門打開,往河床那邊沖。

↑ 通過法院現(xiàn)場勘查的照片可以看到,廢棄貨車停放的位置距離漣水河邊的圍欄大約30米的位置。
30米的距離,男子很快翻越了河邊的護欄,跳下河床,胡女士還沒來得及反應,男子就已經(jīng)跳入湍急的河水中。
由于事發(fā)時水流比較湍急。岸邊群眾嘗試了使用竹竿等方式積極營救,救援隊伍也在現(xiàn)場進行了專業(yè)救援,但未能救起男子。
經(jīng)調查,溺亡男子是來自婁底雙峰的陳某,事發(fā)時19歲。事后,陳某的父母將遺失手機的胡女士三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共承擔103萬元的賠償。原告認為,胡女士三人采取了威脅、脅迫的手段,煽動群眾圍攻陳某,追趕至河邊導致他無路可走。法官 喻建明:沒有采取威脅脅迫的行為,在現(xiàn)場語言都是很平和的,畢竟年紀大了,沒有使用暴力,第二個沒有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對他進行圍攻,第三個是沒有認定他們是追他,讓他無路可走的情況。
法官介紹,胡女士認定楊某有盜竊嫌疑,采取必要的盤問手段,并行使了報警的正當權力。屬于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時的一種自助行為。根據(jù)民法典1177條中新增的內容,在情況緊迫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時,實施必要、合理的自助行為可以免責。讓老百姓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更有底氣,讓守法者不必為他人的過錯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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