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益陽市中院開庭審理王志波挪用巨額公款投資汽車項目一案,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王志波利用擔任職務之便,挪用公款205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王志波擔任中央儲備糧桃江直屬庫主任時,認識了廣東商人胡學勤。胡邀請其考察他在惠州的汽車項目,并以100%的高利息回報為誘餌,向王借款。事實上,胡學勤在廣東本地官司纏身,曾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老賴”身份曝光。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王志波利用職務之便,多次虛構糧油購銷業(yè)務的事實,將桃江直屬庫的公款以預付收購款或貨款的名義轉賬至業(yè)務往來客戶的賬戶。挪用公款總額高達2050余萬元。
法院認為,王志波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15年,已追繳的贓款25萬元退回中央儲備糧桃江直屬庫;繼續(xù)追繳王志波挪用的公款2026萬元。王志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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