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經五十多歲的李師傅,開公交車二十多年了,每年都被公司評為優(yōu)秀安全駕駛員,直到去年八月份的一起事故,讓他的這份榮譽戛然而止。 當時,李師傅駕駛的公交車即將到達終點站,可突然和后面趕來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了刮碰,事故造成電動三輪車的駕駛員手部骨折。 交警認定,李師傅在這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他對此不服。李師傅認為,當時三輪車是從后面趕來,是屬于追尾,而且三輪車沒有駕駛證和行駛證,于是李師傅又向株洲市交警支隊申請了復議。 雖然經過交警支隊復議程序以后,交警部門重新認定李師傅負主要責任,這個結果一出,公司的同事和周邊的朋友都認為是他沒有安全駕駛公交車。 李師傅想不通,在他看來,在這起交通事故當中,由他承擔主要責任是對三輪車駕駛員的照顧。而他二十多年沒有出過事故,累積的安全優(yōu)秀駕駛員稱號,就這樣毀于一旦。為了挽回自己的榮譽,李師傅多次找到公司和交警部門進行協商,可都沒有得到他想要的結果。 那么公交車李師傅反映的這個問題,有沒有什么好的解決方式呢?為此和事佬帶著李師傅一起找到了全國十佳法律工作者鄧自耕老師,看看他能不能從法律專業(yè)的角度提供一些建議。經過鄧老師的分析,要恢復公交司機李師傅的這個安全駕駛的榮譽,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搞清楚事故責任認定到底是否公平,還有就是要協商李師傅所在單位的這個安全駕駛的制度,是否可以考慮一下李師傅的特殊情況 經過和事佬的協調,爭取到了交警部門的支持。蘆淞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曹冠華說“三輪車駕駛員確實沒有駕駛證,對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因為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是三輪車駕駛員有沒有駕駛證,而是李師傅在進出道路,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引起的,所以責任認定是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的” 如果李師傅對這個認定還有不服的話,只有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的方式,才能最終確定。 那么有沒有可能幫助李師傅和公司進行一個溝通協商呢,經過和事佬的協調,交警的同志幫忙聯系上了公交公司的領導,約定第二周的時候,組織雙方當面協商。 按照約定的時間,公交公司的領導和李師傅在交警大隊見面了。公司領導也告訴和事佬,這樣一個制度,也是有人性化的安排,已經是最大限度的減少了李師傅的經濟損失。他們這次前來主要是為了維護單位內部的這個獎勵處罰制度,而這樣一個制度也不是單獨針對李師傅一個人的。由于這個制度是公司內部的事情,他們答應和李師傅內部協商,一定給李師傅一個滿意的答復。 事后,和事佬接到了李師傅打來的電話,他很感謝和事佬的介入,公司也給了李師傅一個滿意的處理,困擾李師傅的心結也打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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