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譚女士經(jīng)人介紹與劉某相識,當初劉某說自己是離過婚的,并且有離婚證。一開始譚女士覺得這劉某還挺老實的,再加上自己到了晚婚的年齡了,所以對于劉某的過去,她并不介意,并于同年5月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于次年1月生育一女。 2015年初的一天,夫妻間發(fā)生過一次激烈的爭吵,之后劉某就離家出走,再也不回了。當時感覺到奇怪的她連忙去到劉某的父母家中打聽劉某的下落,哪知道得來的卻是一個驚人的消息。 劉家根本就不知道譚女士的存在,在劉家人眼中劉某真正的合法妻子是一名姓歐的湘潭女子。原來啊,結婚三年的時間里,譚女士一直沒有見過劉某的父母,2012年結婚時,也是一切從簡,沒有舉辦過宴請。越發(fā)覺得不對勁的譚女士,連忙拿著當初劉某遞給她的這本離婚證,來到了離婚證上蓋有印章的湘潭縣民政局才發(fā)現(xiàn),這張離婚證是假的。 如今,劉某已經(jīng)找不到人了,留下譚女士一籌莫展。 一、劉某在未離婚的情況下,通過使用假離婚證的手段與譚女士結婚,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律師認為:建議譚女士起訴離婚,并可以搜集證據(jù)起訴劉某重婚罪。 二、民政局在未查實劉某提供的離婚證真假的情況下,給劉某和譚女士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需要擔責? 律師認為: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信息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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