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鐘建安等11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鐘建安、許泉輝、鐘雪亮三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有被告人均被判處沒收財產或罰金等相應的財產刑,對被告人制造的毒品8401.8克及制毒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鐘建安、鐘思平等11名被告人先后在多地采購制毒原料、制毒工具,隨后在湖南省衡陽縣井頭鎮(zhèn)總管村玉荷山組開展制毒違法行為,同年3月28日,公安機關陸續(xù)將其犯罪成員一一抓獲,并繳獲毒品疑似物8401.8克,以及制毒輔料、制毒工具若干。經(jīng)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在繳獲的毒品疑似物中檢測出1%的氯胺酮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建安等11名被告人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制造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和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社區(qū)居民代表,衡陽縣實驗學校在校師生及被告人親友近150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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