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汝城縣某局副局長黃某負責國家柴油機動力漁船燃油專項補貼的審核工作,利用職務之便索要“好處費”。12月17日,汝城縣人民法院通報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國家決定對從事內陸捕撈及養(yǎng)殖并使用柴油機動力漁船的漁民進行補貼,黃某負責補貼對象的審核工作。當年,黃某在審核申報資料時發(fā)現(xiàn)村干部肖某、邱某(已判刑)有虛報補貼款的現(xiàn)象,但黃某仍予審核通過。2011年,黃某與其下屬朱某(已判刑)經過商量后決定,每虛報一條船向肖某和邱某收取300元的“好處費”。據(jù)統(tǒng)計,2011年到2013年,邱某和肖某共虛報漁船66條,套取國家專項補貼資金10余萬元,其中黃某從中得利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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