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在購買小區(qū)商品房后,
向開發(fā)商購買了一個地下車位
并訂立了車位買賣合同,
且一次性付清了購買車位的價款8萬元。
圖文無關
事后,
徐先生被告知該車位為人防車位,
其無法拿到該車位的產權證,
無法獲得車位所有權,
他只能獲取車位使用權。
徐先生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
想要解除合同并退款,
但開發(fā)商拒不退款。
徐先生就此尋求法律幫助。
圖文無關
目前,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地下車位,有相當一部分為人防車位;房地產公司與業(yè)主簽訂的相關合同大多不規(guī)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車位買賣”“所有權轉讓”等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資產為國有資產,任何人不得買賣、破壞、損害、侵占。但國家同時也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對人防工程的投入、開發(fā),鼓勵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并明確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設人防車位的開發(fā)商,有權對該車位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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