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長沙市雨花區(qū)政府啟動位于圭塘街道辦事處大塘村的圭塘河風光帶拆遷項目。
一起拆遷項目,牽出一樁村委會“窩案”。包括原村支書、村主任在內,大塘村村支兩委有七名成員涉案其中。
5月12日,在雨花區(qū)人民法院,被告人涉嫌利用協(xié)助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管理征地拆遷費用的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征地拆遷補償款、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開庭審理。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瀟湘晨報記者 張樹波 實習生 黃科昕 池雅勤 長沙報道
第一種套路
虛增遺漏補償
3次套取42萬元,7人拿走14萬加班費
這種套路,他們在一年內用過3次。
2011年春節(jié)前夕,吳炳文及吳正其召集村支兩委成員及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共同商量,決定采取虛增遺漏補償的方式,套取拆遷補償款來發(fā)放加班費。
檢方指控,吳炳文和吳正其首先通過圭塘街道辦事處城市建設開發(fā)指揮部的龍文韜、胡建等人制作虛假的遺漏補償表,授意李斌等人分別在2011年1月,以村民領取遺漏補償的名義套取拆遷款12萬元。2011年3月,又以同樣名義套取拆遷款14.3萬;2011年11月,又以上述名義套取拆遷款15.7萬元,共計套取拆遷款人民幣42萬元。
除一部分用于村集體開支和發(fā)放給理財小組外,剩余14萬被7人均分。
第二種套路
挪用村工作經費
10萬工作經費,7人每人分1萬做加班費
2007年,大塘村委會與長沙鑫天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天公司)合作,大塘村將部分安置地作價抵扣安置房建設工程款,不足部分由大塘村委會另行支付。
因大塘村是長沙市政府批準的農民集體所有“兩安”用地流轉和高層安置模式試點村,依法可返還流轉土地出讓金、價外增值市級財力所得部分,共計人民幣2296.42萬元。
2012年9月,雨花區(qū)政府將2296.42萬元返還費用下發(fā)給大塘村作為村集體收入。同年9月21日,大塘村將這筆費用支付給鑫天公司。后經大塘村委會要求,鑫天公司返還10萬元給大塘村作為工作經費。
檢方指控,村支兩委7人在共同商量后,決定從上述10萬元中給參與商量的7人每人發(fā)放人民幣1萬元作為加班費,剩余3萬元用于村集體開支。
案發(fā)后,各被告人均已分別退繳1萬元。
第三種套路
虛增合法建筑面積
私自涂改建筑面積數字,虛增合法建筑面積
據檢方指控,彭杰斌作為大塘村拆遷項目負責人,利用負責保管大塘村集體建房證的機會,采取私自涂改建筑面積數字的形式,為親哥哥彭杰權虛增30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大塘村村民唐勁和王軍武虛增200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積,使得他們的違章建筑也得到了拆遷補償。
2003年,彭杰斌將彭杰權的違章廠房,以大塘村紙箱廠的名義辦理了用地、建房手續(xù),登記建筑面積681.26平方米。2005年,在一起征地拆遷過程中,該廠房實測建筑面積為827.9平方米。為把實測建筑面積全部算作合法建筑面積,彭杰斌利用保管證件的機會,將建房許可執(zhí)照的建筑面積681.26平方米通過刮涂的方法改為981.26平方米,最終拿到508509.9元補償款。
此外,大塘新型建筑材料廠2004年前已停產。彭杰權在該廠旁私建廠房用于出租,同期唐勁、王軍武在材料廠旁租用土地建違章廠房出租。2006年,在另一征地拆遷過程中,彭杰斌將上述違章廠房均納入大唐新型建筑材料廠的建筑范圍內,并將建筑面積683.34平方米涂改為2683.34平方米。
庭審現場村支書認罪求輕判 “會計”稱有些事記不清
5月12日上午,在雨花區(qū)人民法院,即將開庭的法庭外圍滿了人,這些人多為大塘村的村民,他們都想知道村委會的成員到底做了些什么。
庭審開始后,除了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原大塘村村支書吳炳文外,其余取保候審的幾名村委會成員也都如數到場。
公訴人員宣讀完起訴書后,被告人吳炳文稱拆遷工作難度大,曾向指揮部匯報過發(fā)放獎金的問題,指揮部也同意。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自己犯了錯誤,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希望從輕處罰。
此后,被告人李斌稱自己并非村里的會計,而是村上的報賬員,但對于公訴人員的提問,有些細節(jié)的東西,他稱記不清了。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涉案人員
●原村支書吳炳文、原村主任吳正其(另案處理)、原村會計李斌及彭杰斌、陳鋼、段海明、杜美其,協(xié)助政府拆遷
●其中吳炳文、李斌及吳正其負責監(jiān)督、審批拆遷補償款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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