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癥被稱為“心靈感冒”
它到底有多可怕?
教師李某娟骨折留疤后開始抑郁,
因為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
竟然對其一雙兒女痛下殺手…

圖自東方ic
李某娟,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今年32歲,本科學歷,合作市某小學教師。
2016年8月23日14時許,李某娟趁表弟王某及其妻子唐某外出期間,將其一雙兒女帶走,用車拉至一水庫附近,先后將表侄子陽陽、表侄女馨馨抱到水庫崖邊推下,隨后自己跳入水庫。李某娟落水后本能地抓住水庫岸邊的樹枝爬上岸。經(jīng)警方查找,8月24日在水庫中尋找到馨馨和陽陽的尸體。
經(jīng)勘驗,馨馨系生前溺水窒息而亡;陽陽系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致昏迷或瀕死期溺亡。
事發(fā)當日中午12時許,李某娟駕車帶著女兒到門店,唐某和丈夫王某出去購買燈具,讓李某娟在店里帶一會兒孩子們。
夫妻倆回來后發(fā)現(xiàn),李某娟帶走了孩子們,還拿走了唐某的電話。王某給她打電話,她說帶孩子出去玩,一會兒就回來。可等孩子喝奶的時間到了,李某娟卻遲遲未歸。期間,王某撥打了數(shù)十次電話催問,李某娟卻顧左右而言他,就是不說具體位置。
情急之下,王某聯(lián)系了李某娟的丈夫銀某,但銀某也一直聯(lián)系不上李某娟。傍晚6時左右,正在找人的王某突然接到李某娟女兒的電話,孩子哭著說:“媽媽把馨馨和陽陽推到河里了……”夫妻倆趕緊趕往事發(fā)地,并報了案。
事后,銀某表示,當天下午5時許,他曾收到李某娟用唐某手機發(fā)送的短信:“我把人殺了,我不想活了!接到女兒的電話后,他趕緊給父親鬧某打電話。
據(jù)鬧某回憶,他大約晚上7時趕到案發(fā)地,只見李某娟坡下一棵樺樹跟前站著,哭得很厲害,鬧某見其精神異常,就打電話報了警,并找人幫忙將李某娟拉上來帶回家。之后又聯(lián)系庫區(qū)泄水,幫忙尋找兩個孩子的尸體。
隨后,銀某和王某見到李某娟,她雙手緊握,嘴里一直重復說著“我也不知道怎么這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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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唐某始終想不明白,他們一家和李某娟從來沒有發(fā)生過矛盾,平常關(guān)系處得很好,為什么李某娟會對孩子痛下殺手?他們沒想到的是,刺激患上抑郁癥的李某娟犯案的起因,是因為唐某的高跟鞋。
2016年8月22日,事發(fā)前一天,夫妻倆曾帶著孩子去探望腿受傷的李某娟。當時李某娟說,因為腿受傷了,她再也穿不了高跟鞋了,“我妻子當時穿著高跟鞋,李某娟比較羨慕”,唐某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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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顯示,自從2016年5月7日,李某娟因右側(cè)踝骨骨折入院治療后,就沒瞌睡,沒睡過一個好覺,啥地方也去不了,一想到回不了原來的樣子,走不到人前頭,感覺活著沒意思,慢慢地開始討厭一切事物,想著還不如死了算了。
“我看見唐某穿著高跟鞋,心里很不舒服,我還把她的鞋穿在自己腳上試了試,她走后,我的心理徹底扭曲了。我之所以選擇陽陽和馨馨跟我一起死,是因為羨慕、嫉妒唐某!
“駕車來到水庫邊,我把陽陽抱起來,走到水庫崖邊扔了下去,接著又走到車右側(cè),把馨馨抱下來,她當時還撕住我的衣服,我沒理會,在她剛站地時把她推下去,接著我就獨自從崖邊的碎石上滑到水庫里面了。”
據(jù)了解,李某娟以前沒有精神病史,多位同事證明,她工作認真積極,性格比較潑辣,平時和正常人一樣,與同事們也沒什么矛盾。
但有同事表示,自從5月受傷后,就再沒見過她,給她打電話她也不接。親屬們也稱,李某娟摔傷養(yǎng)病期間,情緒變得越來越煩躁。晚上經(jīng)常不睡覺,和別人也不交往,怕見人,特別愛哭,受傷后也不怎么疼自己的孩子,有時候還會打、掐孩子,而且多次流露出輕生的念頭。
她上訴不服判決賠付60萬,有酌定量刑情節(jié)
案發(fā)后,李某娟被刑拘。經(jīng)鑒定,她患有抑郁癥,案發(fā)時處于發(fā)病期,在本案中被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親屬在案發(fā)當日向警方報案,案發(fā)后向王某唐某支付了60萬元民事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親屬書面諒解。
2017年11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院審理該案,認為被告人李某娟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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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被告人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具有自首情節(jié)及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結(jié)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依照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李某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宣判后,李某娟不服,提出上訴。甘肅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某娟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患有嚴重的抑郁癥而殺人被判無期,這樣的量刑是否準確?陜西睿誠律師事務(wù)所劉曉恩律師表示: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但不能減輕處罰。
劉曉恩指出,被告人患抑郁癥并非是免除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另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劉曉恩認為,本案量刑準確。被告人造成了兩名未成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其作案時辨認及控制能力雖有所削弱,但并不等于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其對殺人行為的性質(zhì)和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應(yīng)該有充分認識。
根據(jù)《刑法》第232條之規(guī)定,對本案被告人應(yīng)處的量刑幅度最高刑為死刑,但法院并未按照最高刑判處,這已經(jīng)考慮了其積極的民事賠償和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節(jié)。
劉曉恩指出,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可以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jù)《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包括自首、立功、脅從犯、未成年犯等,并不包括取得被害人諒解并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此情節(jié),屬于酌定從輕處理情節(jié)。
劉曉恩表示,現(xiàn)代社會患抑郁癥的人確實很多,這既有個人原因,也有家庭和社會原因。現(xiàn)實社會有大量類似案件在萌芽狀態(tài)時,缺乏一個正確的引導。而被告人抑郁癥狀初現(xiàn)至走向嚴重期間,法律或者道德均缺乏介入,這也是我們關(guān)注類似案例后該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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