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一個膽大妄為的男子,兩年前,他因交通肇事逃逸已經被終生禁駕,沒想到,這名男子又因醉駕落入法網。據了解,被終生禁駕的“失駕人員”,又因醉駕獲刑的情況,在泉州市還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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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晚上,泉州開發(fā)區(qū)交警大隊在轄區(qū)內設卡檢查時,對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進行攔截。
駕駛員打開車窗,我們發(fā)現車內有濃厚的酒氣,我們就找到當事人,叫他們拿出駕駛證和身份證,但他們不能出示。當時還意圖沖關,我們的現場民警直接給他攔下來了。
民警將徐某帶回交警大隊,通過抽血鑒定,徐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73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經過進一步調查,民警發(fā)現,徐某在2016年因發(fā)生致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吊銷駕照,列入終生禁駕名單,是名副其實的“失駕人員”。
當事人駕駛員在駕駛證被吊銷的情況下是不能開車的。“失駕”的意思就是說,這個人已經失去了駕駛資格,被禁駕了,沒有開車上路的權利了。
民警所說的“失駕”,就是指駕駛人因為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注銷、依法吊銷而喪失資格的前提下,仍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失駕行為背后,往往伴隨著多種交通違法和犯罪行為。據介紹,2018年以來,泉州市共有67人被列為“失駕人員”,像徐某這樣被終生禁駕的“失駕人員”,又因醉駕獲刑的情況,在泉州市還是首例。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成為很多人的自覺行為。在徐某的這起案件中,坐在副駕駛上的車主鄭某,也獲刑了,這是為什么呢?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零10日,并處罰金5000元。而坐在副駕駛上的車主鄭某,與徐某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系危險駕駛罪共犯,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處以罰金5000元。原來,當晚坐在副駕的車主鄭某與徐某一同喝酒,他明知徐某駕駛證被吊銷,仍將車交給他開。
如果明知道當事人是終生禁駕,又把車給他開的話,當事人要一起吊銷他的駕駛證。如果你和朋友一起喝酒,明知道他喝酒了還把車給他開,這個就是屬于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很多人認為,只要酒后不駕車就沒事?警方提醒,千萬別存這種僥幸心理,這很可能會讓你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甚至可能因此獲刑。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以下三種情況將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飲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駕駛人的行為。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形式,比如追逐、競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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