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到9月,大連一腳手架公司拖欠李某的工資。9月3日,李某找到這家公司位于金州的辦公地點,討要工資。李某的家屬稱,在此之前,李某就多次找到腳手架公司老板要錢,但是對方多次拒絕支付,還曾經(jīng)辱罵毆打過李某。
當(dāng)年9月,李某的二婚繼子馬上就要上學(xué),需要為準備生活費、交通費和學(xué)費。無奈的李某才再次討薪。但這次討薪再次被拒絕。索要工資不成,李某在腳手架公司老板和其妻子共同經(jīng)營的超市內(nèi)點燃了煤氣罐,之后又到附近一處高層建筑頂層跳樓。經(jīng)搶救無效,李某死亡。
李某的家屬隨后將這家腳手架搭設(shè)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認定公司應(yīng)承擔(dān)20%的賠償責(zé)任,一審判決:腳手架公司賠償李某家屬174527.56元。腳手架公司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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