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遵義市民王先生,4年前花近百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Q7,后來發(fā)現(xiàn)是舊車,他憤然將車商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銷售商賠償近300萬元,但對方卻以種種手段“賴賬”。經法庭強制執(zhí)行,今年8月17日,消費者王先生拿到了200萬元的賠償。 花近百萬買了一輛舊車
2014年7月,市民王先生在遵義某汽車銷售公司(簡稱“遵義公司”),準備購買一輛奧迪Q7自用。因該公司沒有這款車型,經聯(lián)系,該公司承諾負責為王先生在外地訂購,車價為79萬元。
該公司與北京另一家銷售公司(簡稱“北京公司”)聯(lián)系協(xié)調,最終,甘肅某汽車銷售公司(簡稱“甘肅公司”)稱有貨。幾經輾轉,王先生所購新車,由甘肅發(fā)往遵義,他也按合同約定,交納了購車款79.8萬元,加上后期稅費、保險共98萬余元。
王先生稱,之后他一直按規(guī)定,在遵義公司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但后來,該車開始出現(xiàn)一些小毛病,讓他對車輛質量產生懷疑。2015年5月,他將該車開到一家4S店進行車輛售前記錄檢測,結果發(fā)現(xiàn),在2013年10月1日,該車就已經行駛了5900公里,并完成了首次車輛保養(yǎng)。
法院判決車商三倍賠償
“這意味著,我花了新車的價格,買了輛二手車!”王先生表示,他立即與當初購車的銷售公司聯(lián)系,出示相關證據(jù),要求退車并給予三倍的賠償。協(xié)商并向工商部門投訴未果后,王先生將涉案的遵義公司、甘肅公司及北京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自己全部的購車款,并予以三倍賠償。
紅花崗區(qū)法院一審認為,甘肅公司在明知所售車輛系舊車的情況下,仍以新車價格賣給王先生,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而遵義公司、北京公司在銷售車輛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從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法院據(jù)此判決,原告王先生退還所購車輛,由被告甘肅公司賠償原告3倍購車款及相關利息損失,共計300余萬元。銷售方甘肅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17 年初,經遵義市中院二次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由銷售商賠償王某299萬元。
法官機場拘傳“老賴”
二審判決出來后,銷售商拒絕賠償。因汽車銷售商未履行判決,前不久,王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紅花崗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受理申請后,立即組織執(zhí)行法官前往甘肅省白銀市查找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調查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在當?shù)赜幸蛔谕恋兀诜ㄔ合蚱渌瓦_判決書一個月后,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轉讓,致使本案不能執(zhí)行。此外,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還將法人及股權轉移至其父親名下。
執(zhí)行法官認為,該公司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涉嫌構成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今年5月,法院與警方將偵查方向轉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原法人代表薛某身上。
今年8月17日,得到薛某即將從甘肅乘飛機抵達貴陽龍洞堡機場的線索,法官立即趕赴機場守候,在機場大廳出口將薛某拘傳,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天。
8月18日,薛某的律師從甘肅來黔,稱薛某的家屬愿支付案款。經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被執(zhí)行人薛某賠償王某200萬元。
針對此案,法官警告心存僥幸的“老賴”們:不要認為轉移資產,變更法人代表,法院就無可奈何。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確的途徑是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做一個誠實守信的公民。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