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5月,阿強(化名)購買了儋州市某鎮(zhèn)的宅基地,與阿輝(化名)的宅基地相互緊鄰,兩家人相安而居已有40多年。 近年來,雙方卻因一塊面積僅為1.5平方米的“彈丸之地”發(fā)生糾紛,最后訴到法院。
2013年,阿輝與其家族成員出資對祖屋及門樓進行拆除重建,他認為鄰居阿強趁機將圍墻拆除重新堆砌,侵占其正對大門的過道土地,致其門柱旁無法粘貼對聯,并稱該土地屬于其祖輩建造的原大門的一部分,阿強應當恢復原狀。
阿強辯稱,是阿輝把其祖屋原來的大門、門柱、門方拆除,將大門往外移導致的結果,其拆除舊大門的同時,還拆除了緊貼其大門的前房主董某地基遺跡的檔石上半部分。阿強稱,與董某的房屋買賣行為合法有效,爭議土地在董某原有地基的范圍之內,應享有該地使用權。
因這塊爭議地,雙方糾紛不斷,協(xié)調不成,阿強向當地鎮(zhèn)政府提出確認申請。鎮(zhèn)政府受理該確權申請后,依法組織調解、聽證,對爭議地進行測繪,根據相關規(guī)定及爭議地的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處理決定》,認為阿強向董某購買的宅基地有地契為證,同時有居委會的證明予以確認,爭議地現存石柱應為董某原房屋的一部分,遂將爭議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權給阿強所有。
阿輝對此不服,向儋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儋州市政府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處理決定》。阿輝不服,于2017年3月3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處理決定》及《復議決定》,責令鎮(zhèn)政府重作行政行為。
經查,該爭議土地坐落在阿強的宅基地西南角與阿輝家東門右側之墻壁相鄰的一根原地基遺留的檔石起向東3米、寬0.5米的位置上,面積1.5平方米。經一審法院現場勘察核實,阿強宅基地西面與阿輝房屋的北門緊緊相鄰,阿強沿著其房屋南面墻向東直至阿輝房屋北面墻用石頭堆砌成直線圍墻。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阿輝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阿輝不服,上訴至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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