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勝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件,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單處罰金4000元;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受害人經濟損失5400余元。
2017年10月下旬,55歲的土默特左旗籍務工人員張某某受雇于東勝區(qū)某小區(qū)住戶武某某鋪設其新家的地板和墻磚。一個月后,武某某查看新房的裝修情況時,發(fā)現(xiàn)張某某使用的地板材料不當,當場提出解雇張某某。張某某表示天色已晚需要繼續(xù)居住一宿,并向武某某索要路費被拒。后張某某越想越氣,一怒之下持鐵錘將已經鋪好及未使用的地板和墻磚砸壞后逃走。經鑒定,被損毀的財物價值共計5400余元。今年4月9日,嫌疑人張某某在康巴什區(qū)某建筑工地被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賠償了受害人武某某的5400余元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后退賠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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