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人熟悉的香港“雙飛人”藥水,
如果在內(nèi)地銷售,
可能會涉嫌侵權。
廣州日報記者昨日從佛山禪城區(qū)法院了解到,佛山一商家因為銷售從香港購回的“雙飛人”的類似藥品,被位于江西的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決商家賠償7000元。
涉案侵權產(chǎn)品
公司:銷售香港“雙飛人”涉嫌侵權
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飛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主要從事藥品、保健品等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與銷售,并在多個相關類別擁有繁體、簡體“雙飛人”系列商標,累計申請的雙飛人系列商標逾百件。
據(jù)雙飛人公司稱,2018年7月,該公司發(fā)現(xiàn)佛山市某商店未經(jīng)授權許可,擅自銷售名稱為“雙飛人”且來源可能非法的類似產(chǎn)品,侵害了該公司的商標權。
因此,雙飛人公司認為該商店的侵權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賠償相關經(jīng)濟損失3萬元。
商家:上世紀就開始用香港“雙飛人”
佛山某商店的經(jīng)營者黎某則顯得相當委屈。他表示,因為親戚親戚牙疼,所以他才幫親戚在香港帶了3瓶被控侵權商品過來。雙飛人公司來該商店購買藥品時,這3瓶“雙飛人”藥水是放在抽屜里面的,沒有擺放在貨架上。
黎某還提出,雙飛人公司的涉案商標是在2000年后才注冊的,而被控侵權的“雙飛人”藥水在此之前早已開始銷售,商品外包裝寫著1838年開始在全世界銷售。“廣東人經(jīng)常都會用香港的‘雙飛人’藥水,我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使用了。”黎某認為,被控侵權商品享有在先權利,應該是雙飛人公司侵犯了被控侵權商品商標權利人的權利。庭審中商店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
判決:商家侵權應賠償7000元
禪城法院認為,商店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盒、玻璃瓶身標簽及說明書上突出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已經(jīng)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的使用。經(jīng)比對雙飛人公司商標涉案商標與被控侵權商標,雖文字排列方式有別或繁簡體有別,但文字內(nèi)容一致,且“雙飛人”為臆造詞,顯著性高,被控侵權商品使用上述標識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被控侵權商品來源于雙飛人公司或與該公司相關聯(lián),故構成商標近似。因此,商店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雙飛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院還指出,商標具有地域性,被控侵權商品在中國境外行銷多年的事實及其在境外取得的商標權利,并不構成其在中國大陸享有的在先權利,僅憑商店經(jīng)營者在多年前已經(jīng)使用被控侵權商品的陳述亦不足以認定在先權利的存在。另外,法院還認為黎某聲稱購入侵權商品并非為了銷售的意見,法院認為不具有可信性。
最終,禪城法院認定該商店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雙飛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根據(jù)該商店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期間、后果、商店的經(jīng)營規(guī)模及雙飛人公司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結合雙飛人公司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判決該商店賠償經(jīng)濟損失7000元。
法官說法:商標具有地域性
法官表示,該案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在中國內(nèi)地之外能夠合法銷售的藥品在國內(nèi)能否銷售?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商標具有地域性,被訴侵權產(chǎn)品在中國內(nèi)地以外所享有的商標權或者知名度,不能成為其在中國內(nèi)地合法銷售的依據(jù),也不是其否認侵權的合理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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