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兒注意沒 在搭乘地鐵站扶梯時 尤其是火車站附近的地鐵站 提著大箱子搭乘扶梯的人不少 還有有人不扶扶手站在中間 這些行為很可能給別人帶來危險 您可以覺得小北說的有些嚴重 就搭乘個扶梯 一會兒的工夫 哪會有啥危險 大連市中院近日就宣判一起這樣的糾紛 小北今天就給大家講一講 對于受傷的王女士來說 這稱得上是一次飛來橫禍了 雖然男子在扶梯上沒有站穩(wěn) 才導致后方人員“連環(huán)摔” 造成王女士受傷入院 但王女士認為 大連地鐵應該對此事承擔賠償責任 她將地鐵公司起訴到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2.7萬余元。 王女士認為: 自己購票乘坐地鐵,無過錯情況下由于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務,管理者對嬰兒車乘扶梯默許態(tài)度導致自己受傷嚴重,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大連地鐵 (資料圖) 大連地鐵應不應該 對王女士的受傷進行賠償呢 地鐵方面在庭審中表示 已經盡到了義務 地鐵公司認為: 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采取的警示方式為目前國內地鐵行業(yè)普遍采用的通行方式,目前并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要求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做出進一步的措施,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guī)或地方性規(guī)定。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作為企業(yè),沒有權力、也實際上不可能采取強制性的或保姆式的人盯人方式來強化這一警示。因此,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對王女士因他人的行為造成的過錯承擔責任。相反,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認真維護設施、設備完好,對扶梯的正確使用進行安全警示,積極協(xié)助王女士進行救治,已經盡到了一個地鐵運營者的義務。 顯然 雙方的爭論焦點是 地鐵公司是否在對乘客的 安全保障上存在過失 對此 西崗區(qū)法院也作出了裁決 大連地鐵公司應承擔30%責任! 大連市西崗區(qū)法院一審此案認為: 大連地鐵公司是大連地鐵人民廣場站A出口乘電動扶梯的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既有維護設施設備完好的義務,亦有對電動扶梯的正確使用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及管理的責任。本案中造成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是案外男子在搭乘電動扶梯過程中未扶電動扶梯的扶手,站立不穩(wěn)及案外婦女違反電動扶梯使用規(guī)定攜帶載有嬰兒的嬰兒車搭乘電動扶梯所致,王女士無過錯。 大連地鐵公司雖在案涉電梯入口地面及案涉電梯入口側面進行了"緊握扶手、請勿停留"、"禁止嬰兒車"等文字、圖示警示,但大連地鐵公司所做文字,圖示警示不足以防范乘客在使用電動扶梯過程中的不當使用行為,存在一定過錯。 西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 地鐵公司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 3418.8元 一審宣判后 原被告均不服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地鐵扶梯行程都比較長 小小的疏忽都可能造成 非常嚴重的后果 生活中因不按照警示標志 使用地鐵設施 導致人員受傷的糾紛 不勝枚舉 2015年4月,一對母子在云南昆明一地鐵站電動扶梯上摔倒,雙雙受傷。監(jiān)控視頻記錄了整個事發(fā)過程。當日下午4點36分,一位母親帶著兒子走上了地鐵站內的扶梯,母親側身抱住了兒子,并背對著扶梯,就在此時,母親去突然像失去了重心,向下走了一步,便同孩子一塊摔倒了。為了防止二次傷害,地鐵工作人員趕緊關停了扶梯。母子倆摔到的原因,首先是母親背對著扶梯,其次便是沒有按規(guī)定扶著扶手。 2017年5月,安徽合肥73歲的林某在“合肥火車站”地鐵出口乘坐手扶電東扶梯時不慎摔傷,共花費醫(yī)療費14044.57元。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軌道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12萬余元。 廬陽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出門隨身攜帶物品較多,在乘坐手扶電梯時又未能靠右站立、扶好扶手導致摔倒,自身存在過失。不過,考慮到林某是購買車票后在乘坐扶梯的過程中摔傷,損害后果可根據公平原則予以分擔,因此,軌道公司對林某損害后果承擔10%共計4930.5元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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