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邀外出吃飯飲酒,不料在騎車回家途中發(fā)生意外當場死亡,一起吃飯飲酒的另外11人成被告,共同賠償近16萬元。近日,包頭市昆區(qū)法院民三庭受理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2018年5月31日上午,11名被告邀原告徐某的丈夫王某去昆區(qū)友誼大街某飯店吃飯。在飯店,11名被告與王某飲酒至11點左右,王某醉酒后騎電動車回家。王某沿昆區(qū)阿拉坦汗大街北側非機動車道行駛至上沃土壕村東500米處時,所駕駛車輛右側與路緣石發(fā)生碰撞后摔倒,王某當場死亡。經(jīng)包頭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306.7mg/100ml。經(jīng)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單方交通事故的特征。
審理過程中,昆區(qū)法院認為,根據(jù)鑒定結論,王某血液中乙醇濃度306.7 mg/100ml,已是嚴重醉酒狀態(tài)。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聚會中大量飲酒,酒后又駕駛電動自行車導致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而死亡,其本人具有過錯,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案事故所致?lián)p失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11名被告在知曉王某大量飲酒的情況下,應當妥善照顧王某,護送其安全回家,而他們卻疏于照顧,放任王某自行駕駛電動車回家,致使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故11名被告應對本案事故所致?lián)p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11名被告的過錯情形,11名被告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11名被告賠償徐某共計159529元,賠償款由眾被告均擔,即每名被告賠償原告14502.64元。
該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xiàn)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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