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少妇freesexvideos强迫,进军国际市场野狼av午夜福利在线观看,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pron 域名停靠,欧美jiZZHD精品巨大又粗又长又硬,毛片在线网址播放,91秦先生在线观看国产久草,五月狠狠色丁香婷婷视频,国产精品在线视频频放,91久久成人

首頁 | 注冊 | 登陸 | 網(wǎng)站繁體 | 手機版 | 設為首頁 長沙社區(qū)通 做長沙地區(qū)最好的社區(qū)門戶網(wǎng)站 正在努力策劃制作...

您的位置:長沙社區(qū)通 > 新聞 > 國內 > 法制 > 青島嶗山法院發(fā)布金融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青島嶗山法院發(fā)布金融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網(wǎng)址:www.blackcollegiateintl.com 編輯:長沙社區(qū)通 時間:2018-12-29

為規(guī)范金融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12月29日上午,青島嶗山區(qū)法院召開金融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暨金融機構座談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金融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通報金融案件審判運行態(tài)勢和特點。多家新聞媒體和20多家金融機構代表應邀參加了新聞發(fā)布會。

2015年,嶗山區(qū)法院共受理各類金融案件900余件,訴訟標的9.66億,2016年全年受理的各類金融案件已突破1000件,達到1237件,同比增長37.44%,訴訟標的10.71億,同比增長10.87%;2017年共計受理金融類案件1433件,同比增長15.84%,訴訟標的13.2億;2018年,共受理各類金融案件1496件,訴訟標的17.3億。近三年來金融類案件主要以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糾紛為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占金融案件總量的41%,民間借貸糾紛占金融案件總量的35%,信用卡糾紛占金融案件總量的10%,保險合同、票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等糾紛的數(shù)量較少,共占金融案件總量14%。

金融審判工作發(fā)現(xiàn)的問題。金融類糾紛數(shù)量增長快,受立案登記制和基層法院受理案件訴訟標的提升的影響,金融案件數(shù)量呈逐年增多的態(tài)勢;案件被告數(shù)量多,住所地跨度大,誠信缺失,法律文書送達困難,被告還經(jīng)常通過躲避送達、提起管轄權異議等方式拖延訴訟,導致審理周期長,缺席判決率高;新類型案件增多,案情復雜,大量金融借款、民間借貸案件與抵押擔保、權利質押擔保糾紛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同時,民間借貸類案件出現(xiàn)刑民交叉情況,審理的專業(yè)性要求更高;金融機構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對借款人的審貸風控機制有待加強,在擔保審核與形式選擇上有待改進;共享資源少,與金融機構缺乏溝通媒介,信息時代的大數(shù)據(jù)共享平臺不夠完善。

近年來,嶗山區(qū)法院緊緊圍繞嶗山區(qū)金家?guī)X金融聚集區(qū)建設的戰(zhàn)略定位,以司法責任改革為契機,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升審判質效,為嶗山區(qū)金融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提供了良好司法服務保障。

優(yōu)化審判資源,加強審判力量。嶗山區(qū)法院于2016年3月在全市基層法院中率先成立了金融審判庭。加強金融審判形勢研判,結合司法責任制改革及時優(yōu)化調配辦案力量,選拔既精通金融法律政策,又熟悉市場運作規(guī)則,且具有較強審判能力、研究能力、適應性強的專家型、復合型法官充實到金融庭,按照“1+1+1”或“1+2”的模式組建3個審判團隊,充分發(fā)揮團隊專業(yè)化和集中集約化優(yōu)勢,提高審判效率。

創(chuàng)新辦案機制,提升審判質效。實行繁簡分流機制,依托訴調對接中心對較為簡易的金融案件適用庭前調解程序化解糾紛。推行金融案件“要素式”審判模式,立案時填寫案件要素表,確定爭議焦點,審理時簡化庭審程序,庭審時間由以往的1小時左右縮短為20分鐘以內。建立健全類案批量處理機制,集中時間多案同審、多案連審,制作類案審理模板,縮短裁判文書制作周期,統(tǒng)一審理裁判尺度。

推行多元化解,豐富解紛渠道。探索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以金融消費糾紛訴調對接工作試點法院為契機,與金融機構積極聯(lián)系,出臺《關于建立金融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建議》,構建整合解決糾紛的社會資源。推進聯(lián)合調解、委托調解,支持仲裁機構依法開展金融糾紛仲裁,形成糾紛化解合力,高效化解金融糾紛和金融風險。

拓展審判職能,防控金融風險。加強與政府、金融機構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建立金融運行動態(tài)信息常態(tài)化交流機制,推進形成金融風險聯(lián)防聯(lián)控體系。組織召開轄區(qū)內金融監(jiān)管機構、金融機構聯(lián)席會議;邀請金融機構代表旁聽案件庭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出《關于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

發(fā)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是涉及銀行抵押登記在約定期間未能實現(xiàn)時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銀行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合同能否行使撤銷權以及如何行使撤銷權的問題;金融借款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復利等相關費用超出年利率24%的認定問題;信用卡糾紛案件中滯納金、違約金的認定問題,這些案例都是根據(jù)近幾年中在金融審判中比較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的案例。嶗山法院希望通過發(fā)布這些案例,引導公眾和金融機構樹立契約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引導商事主體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在隨后召開的金融機構座談會上,法院和金融機構代表進行交流互動,參會人員就金融糾紛中有關疑難復雜問題進行相互交流和探討,對金融審判工作提出了意見建議,就今后推進金融審判工作,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達成了共識。

信網(wǎng)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張玉萍

附件:典型案例

案例1 某銀行訴張某、青島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糾紛案

【裁判要旨】

金融借款案件中,如借款人在還款過程中不存在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也不能歸因于借款人,則貸款人以抵押房屋未能辦理抵押登記為由要求解除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并立即償還所有借款本息,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2012年4月,被告張某作為借款人及抵押人、某銀行作為貸款人,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7萬元,借款期限為180個月,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合同所執(zhí)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合同項下?lián)7绞綖榈盅簱,抵押財產(chǎn)為被告張某名下位于山東省即墨市xx鎮(zhèn)xxx號x號樓x單元xxx戶房屋。合同第十三條抵押條款約定:本抵押條款簽訂后,抵押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人應于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chǎn)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貸款人持有。第六部分第三方妨礙約定:(一)、如果抵押財產(chǎn)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抵押人與第三人就抵押財產(chǎn)發(fā)生任何糾紛,或者抵押財產(chǎn)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jiān)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貸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應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lián)。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構成違約;擔保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出現(xiàn)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視為借款人違約。合同第十七條違約救濟措施約定:出現(xiàn)上述任一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上述合同簽訂后,合同中約定的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且至今未予辦理。

2012年2月10日,原告作為債權人(乙方)、被告青島某置業(yè)公司作為保證人(甲方),雙方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為保障原告?zhèn)鶛嗟膶崿F(xiàn),甲方愿意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2012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張某發(fā)放貸款17萬元。被告張某在還款過程中均按約定及時足額的償還貸款本息,未出現(xiàn)逾期還款的違約情形。

【裁判】

根據(jù)借款合同、貸款支付憑證等證據(jù),足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之間存在的借款合同關系。本案中的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至2027年4月,被告張某在還款過程中均按約定償還了貸款本息,截至起訴之日及庭審之日也不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在借款期限尚未屆滿時要求解除與被告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理由主要為被告張某未按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根據(jù)原告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原告與被告青島某置業(yè)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足以認定原告在向被告張某發(fā)放貸款時明確知曉涉案房屋當時并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原告與青島某置業(yè)公司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若乙方(原告)在貸款發(fā)放后的60個工作日仍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甲方(青島某置業(yè)公司)應在接到債權人通知三日內協(xié)助乙方辦妥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若無法辦理,乙方有權隨時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中進行資金扣劃,(乙方有權隨時從甲方在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統(tǒng)內開立的任何賬戶中進行資金扣劃)用于歸還債務人所欠銀行債務,同時終止本協(xié)議中與甲方合作項目按揭貸款執(zhí)行簽訂借款合同之日發(fā)放貸款的約定,本合同其他條款仍須履行”,根據(jù)該約定,當青島某置業(yè)公司無法協(xié)助原告辦妥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記時,原告有權從青島某置業(yè)公司在原告處的保證金中進行資金扣劃用于歸還被告張某所欠銀行債務,而并未涉及原告有權直接與被告張某解除借款合同關系。

其次,雖然借款合同中約定被告張某“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人應于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chǎn)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貸款人持有”、“如果抵押財產(chǎn)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抵押人與第三人就抵押財產(chǎn)發(fā)生任何糾紛,或者抵押財產(chǎn)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jiān)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貸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應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lián)!、“擔保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出現(xiàn)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視為借款人違約”,但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至今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系被告張某所致,即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張某對未辦理抵押登記存在過錯,雙方也未明確約定只要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原告即有權直接解除借款合同;況且抵押登記的辦理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涉案房屋至今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因此原告不能依據(jù)上述約定直接解除與被告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綜上,本案中張某作為借款人在還款過程中均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也無證據(jù)證明其對涉案房屋至今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存在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解除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立即償還所有借款本息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這是一起因銀行抵押登記問題引發(fā)的訴訟案件,該案具有較為普遍的現(xiàn)實意義。在商品房按揭貸款法律關系中,銀行出于資金安全的考慮,一般會要求借款人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在所購房屋正式建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之前,要求開發(fā)商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在房地產(chǎn)辦理產(chǎn)權登記之前承擔保證借款人還款的連帶責任。本案系發(fā)生在商品房按揭擔保領域的貸款,銀行對抵押房產(chǎn)能否行使擔保物權直接關乎貸款的安全性。本案中雖然借款人正常還貸,但因為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抵押登記導致原告請求解除和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并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息。

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合同當事人法定解除權主要限于兩種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是一方存在違約行為。本案中,銀行在和張某簽訂借款合同時就明確知曉涉案房屋當時并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并且商品房開發(fā)商青島某置業(yè)公司也為上述借款合同和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張某在簽訂借款和抵押合同中不存在隱瞞及欺詐行為,還款過程中既不存在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導致銀行貸款無法收回的情形。同時,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至今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系因張某所致,銀行無證據(jù)證明張某對未辦理抵押登記存在過錯,雙方也未明確約定只要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原告即有權直接解除借款合同;況且抵押登記的辦理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涉案房屋至今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合同當事人法定解除權的兩種情形本案均不具備,因此銀行不能依據(jù)上述約定直接解除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案例2 某銀行訴被告傅某甲、第三人傅某乙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實施的減少其財產(chǎn)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系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致財產(chǎn)減少而導致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

【案情】

被告傅某甲與第三人傅某乙系親兄弟。2012年12月,傅某甲與傅某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傅某乙受讓傅某甲自有房屋一處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170萬元,在2013年1月15日前雙方共同向青島市嶗山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關于170萬元房款的交付情況,第一次庭審時被告及第三人主張第三人于2012年12月1日即已付清全部款項170萬元,其中現(xiàn)金為39萬元,被告于當天出具了39萬元的收條,另外通過銀行轉賬131萬元,發(fā)票是2012年12月5日出具的。針對銀行轉賬的131萬元,原告提交其查詢的活期存款銀行賬戶明細及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一宗,該組證據(jù)顯示:2012年12月7日下午,傅某丙將50萬元的現(xiàn)金通過農(nóng)商行打入趙某某的銀行賬戶,之后趙某某將該款打入傅某乙名下賬戶,再之后張某于當天下午15點13分將70萬元支付至趙某某名下賬戶,趙某某于15點17分將該70萬元打給傅某乙賬戶,即趙某某于當天下午共計打給傅某乙120萬元;之后傅某乙于15點27分將131萬元購房款打給傅某甲,傅某甲于15點31分將131萬元支付于傅某丙,傅某丙于15點37分將131萬元又打回張某銀行賬戶內;傅某丙系被告傅某甲的女兒,張某是傅某甲所在的企業(yè)青島xx有限公司的會計,傅某甲為該企業(yè)的法人。通過上述證據(jù)及事實,可以認定第三人傅某乙用于支付房屋的131萬元的購房款其中120萬元來自于房屋出售方被告傅某甲的女兒,而且所有的交易行為都是在12月7日的下午進行,故被告與第三人的虛假交易非常明顯。

另查明,2012年12月,本案原告某銀行青島分行以傅某甲、李某某為被告起訴至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案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于2013年4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傅某甲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保證合同》,被告傅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截至2013年4月12日借款本金4 669 137.72元,利息19 688.2元,被告傅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4 669 137.72元產(chǎn)生的利息及律師代理費,被告李某某就被告傅某甲的上述債務履行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就被告傅某甲設立抵押物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2012年12月,本案原告某銀行青島分行以傅某丙、傅某甲、李某某為被告再次起訴至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案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傅某丙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解除原告與被告傅某甲簽訂《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被告傅某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截至2013年4月12日借款本金2 875 000元,利息13 493.33元,被告傅某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2 875 000元產(chǎn)生的利息及律師代理費127 400元,被告傅某甲就被告傅某丙的上述債務履行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就被告傅某甲設立抵押物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上述判決現(xiàn)均已生效,被告傅某甲并未按照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還款責任。

被告傅某甲系青島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該公司的股東,第三人傅某乙同為該公司的股東,張某系該公司的會計;同時,青島xx有限公司、被告傅某甲、第三人傅某乙均為青島xx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裁判】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具體到本案,首先,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業(yè)已生效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傅某甲欠原告某銀行青島分行借款沒有償還的事實,且欠款數(shù)額巨大,在此情形下被告將其名下房產(chǎn)低價轉讓,必然會對作為債權人的原告造成損害。第二,被告傅某甲與第三人傅某乙同為青島xx有限公司和青島xx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被告同時還是青島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jù)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青島xx有限公司也欠原告借款本息500余萬元沒有償還,且傅某甲、青島xx制品有限公司對此還款義務還承擔連帶責任,故足以認定第三人傅某乙對被告傅某甲向原告負巨額債務的事實是完全知曉的,在此情形下,其仍然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購買被告的房屋,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要件。另外,兩人簽訂的合同第一條約定“甲乙雙方通過青島xx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居間介紹”,因被告與第三人系親兄弟,二人之間如確需進行房屋買賣交易完全可以自主進行,完全沒有必要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來促成交易的完成,兩人的行為明顯不符合常理。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本案被告與第三人就涉案房屋約定的房屋買賣價款為人民幣170萬元,而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區(qū)其他房屋的買賣合同及房產(chǎn)中介出售價格公告等證據(jù),可以認定2012年12月該小區(qū)房屋價格均在每平方米2萬元以上,也就是說,被告與第三人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不僅明顯低于市場交易價格,且明顯低于市場交易價格的70%,上述交易行為足以認定被告系低價轉讓其名下房產(chǎn)。對被告提交的競拍購買房屋發(fā)票,因該發(fā)票為復印件,且并未載明房屋的面積等具體信息,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第四,關于房款的支付,被告及第三人均主張第三人于2012年12月1日即已付清全部款項170萬元,其中現(xiàn)金為39萬元,通過銀行轉賬131萬元。關于39萬元的房款支付,第三人未提交諸如銀行取款憑證等證據(jù);關于轉賬支付的131萬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活期存款銀行賬戶明細及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等證據(jù),可以認定第三人傅某乙并未實際向被告傅某甲支付房款131萬元,只是于2012年12月7日下午通過一系列銀行轉賬來形成支付131萬元房款的表象,被告及第三人對該一系列銀行轉賬的解釋也明顯不符合常理,同時,當日上午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即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而第三人也未提交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實際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購房款。

綜上所述,被告傅某甲作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簽訂買賣合同轉讓其名下房產(chǎn)給第三人傅某乙,給作為債權人的原告造成損害,甚至就該不合理的低價第三人也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其真實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現(xiàn)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其理由正當,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撤銷被告傅某甲與第三人傅某乙于2012年12月4日簽訂的《青島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宣判后,被告傅某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銀行作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案件,被告傅某甲在對外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以明顯的低價轉讓涉案房屋給傅某乙,明顯侵害了原告某銀行青島分行的利益,使其債權遭受了損害,并且傅某乙知道該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銷傅某甲將涉案房屋轉讓給傅某乙的行為,于法有據(jù)。該案經(jīng)過一審和二審,最終認定被告及第三人存在串通以侵害原告合法債權的行為,并撤銷了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3 某銀行訴黃某、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為購買住房而產(chǎn)生的借款通常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有相關證據(jù)證明借款人配偶一方對此不知情,則對貸款人要求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黃某、田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8月,黃某向原告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為人民幣300萬元,期限為15年。黃某在借款申請書中簽名捺印。同日,田某出具申請人配偶承諾書,載明其與黃某系夫妻關系,對其以嶗山區(qū)香港東路某處房屋為擔保向原告貸款一事完全知曉,并承諾同意其上述行為,愿共同負擔該項借款的償還。該承諾書落款承諾人處有田某簽名捺印。后黃某作為借款人、原告作為貸款人、青島XX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三方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黃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萬元,期限為15年,貸款用途為用于借款人購買坐落于青島市嶗山區(qū)香港東路某住房。該合同落款借款人處由黃某簽名捺印。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單》載明抵押人為黃某,抵押物地址為青島市嶗山區(qū)香港東路某房屋,抵押值為300萬元!兜盅何锴鍐巍分械盅喝颂幱悬S某簽名捺印,共同抵押人處有田某簽名捺印。2006年8月3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取得了房地產(chǎn)他項權證。2006年8月4日,原告向黃某發(fā)放貸款300萬元,貸款發(fā)放后,黃某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4年4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41288.97元,利息、罰息共計42701.58元。

訴訟中,因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單》、借款申請及承諾、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中的簽名捺印均不予認可,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上述證據(jù)中兩被告的簽字真實性進行鑒定。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鑒定所進行了鑒定。2014年12月11日,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借款人(簽字)處、抵押人(簽字)處和《個人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申請人(簽名按手印)處、“個人住房貸款憑證”借款人(簽章)處“黃某”簽名與提供的樣本一上黃某書寫的簽名均是同一人所寫;(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共同抵押人(簽字)處、《個人貸款申請審批表》承諾人(簽名按手印)處“田某”簽名與提供的樣本二上田某書寫的簽名均不是同一人所寫。

【裁判】

根據(jù)《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個人住房貸款憑證等證據(jù),足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黃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原告已按約定發(fā)放了貸款,被告黃某亦應按約定及時向原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黃某在償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再未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黃某雖辯稱其從未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但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單》、借款申請及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中“黃某”的簽字均系其本人所為,被告也未就其主張?zhí)峤幌鄳C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其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合同約定,借款人連續(xù)三個付款期或在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原告有權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4月20日,被告黃某已存在多期逾期還款行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41288.97元,利息、罰息共計42701.58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黃某償還該部分款項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罰息,被告黃某仍應按照《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予以承擔,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對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雖然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但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提交的《抵押物清單》中共同抵押人處田某的簽字及申請人配偶承諾書中田某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書寫,即無法證明被告田某愿共同償還被告黃某向原告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

借款人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向銀行貸款并以房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借款人配偶一方向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等證據(jù),該債務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自無疑義。但如果共同還款承諾書等材料中借款人配偶一方的簽字非其本人所簽,又無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該配偶一方對借款是知曉或認可的,則不能認定其與借款人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所涉?zhèn)鶆找膊粦J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能判由二人共同償還。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過去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和認定,將債務是否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作為認定的重要標準,當然該條規(guī)定也引起了不小的爭議。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更為合理的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4 某銀行訴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貸雙方通常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利息、復利、罰息等均作出明確的約定,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般均應予以采信。但如果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24%,則對超過的部分應予以調減,以有效降低實體經(jīng)濟的融資成本。

【案情】

2017年6月30日,被告劉某某與原告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申請貸款金額為300000元,貸款用途為裝修和采購家私電器,貸款期限為36個月,利息為固定利息,月利息1.53%,貨款采用受托支付,被告應按時、足額地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當被告發(fā)生欠息、逾期違約事件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從被告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差旅費等所有費用)。2017年6月30日,原告依約向被告劉某某發(fā)放貸款,放款金額為300000元。還款過程中,被告未按約定還款,構成違約。

【裁判】

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以保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被告多次出現(xiàn)逾期還款的情形,已構成雙方約定的違約事件;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個人貸款業(yè)務客戶還款清單,以及被告未作答辯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尚欠本金287283.5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23924.12元(該利息、逾期利息、罰息截止到2018年1月30日)。但根據(jù)雙方的合同約定及原告的自認,雙方關于利息、逾期利息及復息約定標準過高,因此自2018年1月31日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復息按雙方《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約定計算,但被告劉某某實際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復息之和不得超過以287283.52元為本金按年息24%自2018年1月31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數(shù)額。判決如下: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287283.5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23924.12元(該利息、逾期利息、復息計算至2018年1月30日;自2018年1月31日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復息按雙方《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約定計算,但被告劉某某實際支付的該利息、逾期利息、復息之和不得超過以287283.52元為本金按年息24%自2018年1月31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數(shù)額);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在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銀行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肯定合同的效力。但該案中,銀行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fā)[2017]22號),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jīng)濟的融資成本。雖該案并無被告人的抗辯,但根據(jù)上述通知精神,法院仍應主動審查調整。這樣既保護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效降低實體經(jīng)濟的融資成本。建議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制定合同時注意利率的紅線,完善本機構的借款合同,會對金融貸款業(yè)務起到正面的促進作用。

案例5 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訴于某信用卡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實施以后,法院判決不再支持信用卡滯納金,部分銀行將滯納金改為主張違約金,但是如若增加了違約金條款,應當明確告知合同相對方,并簽訂新的違約金補充條款,否則其要求持卡人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于某填寫申領信用卡申請表,在原告處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雙方對利息、滯納金等進行了約定,其中利息的收費標準為:全部透支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到賬日的透支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按月計收復利,最低收費為人民幣1元或美元1元或港幣1元或歐元1元,滯納金的收費標準為:每期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收費為人民幣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幣30元或歐元3元。被告于某于2013年12月26日獲取原告發(fā)放的信用卡,并開卡消費。截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于某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89251元、利息569.3元、滯納金765.5元。

【裁判】

被告于某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并在相關手續(xù)上簽字,原告向其發(fā)放信用卡,雙方形成合同關系,且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應依約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償還透支欠款,其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按約定償還透支欠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經(jīng)查,截止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于某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89251元、利息569.3元,F(xiàn)原告要求被告于某償還該部分款項,其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另外,2017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于某仍應按照領用合約約定的方式計算支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滯納金,《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已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該通知中已明確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因此對本案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

大多數(shù)銀行的罰息分為兩部分:一、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到賬日;二、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對于罰息,銀行的計算方式一般為將前期本息作為本金,該本金每月產(chǎn)生5%的滯納金和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進入下一個月后,上一個月的滯納金、利息計入本金,該本金再產(chǎn)生每個月5% 的滯納金并且產(chǎn)生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依次循環(huán)。實際上原告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該損失已通過雙方約定的利息得到補償。而信用卡滯納金當時設置的本意是為了對違約不守信持卡人的一種經(jīng)濟懲罰,但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經(jīng)核算僅滯納金一項利滾利計算就遠遠超過年利率24%,有的滯納金甚至高達40%-50%。而大多數(shù)透支人拒絕償還透支金額主要是還款金額遠遠超過了消費透支的本金數(shù)額。另外滯納金規(guī)定也遠遠高出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24%的標準,明顯顯失公平。另外,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已明確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綜上,對于銀行請求持卡人請求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6月發(fā)布了《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了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wǎng)絡盜刷等領域的司法實踐問題?梢灶A見,正式的司法解釋將在不久后發(fā)布實施,屆時對銀行的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等必將有更為明確的處理依據(jù)。

TAGS:法制 | 新聞轉載:長沙社區(qū)通
頂一下
(0)
踩一下
(0)
最新評論     查看全部評論     發(fā)表評論
發(fā)表評論
·網(wǎng)友評論僅供網(wǎng)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網(wǎng)站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wǎng)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
相關文章
精品導讀

更多>>長沙常用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