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居民于某、張某和劉某相繼到香坊公安分局進行舉報,舉報以于春波為首的涉惡犯罪團伙以于某、張某和劉某在香坊區(qū)開設電玩城涉嫌賭博給予曝光、報警等手段進行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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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報后,香坊公安分局于當日對被害人所陳述被敲詐事實進行了受案和立案偵查。經(jīng)查,犯罪嫌疑人于春波、于海成、耿源、李明星、孫亮等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間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在一起,針對哈市多家電子游藝廳經(jīng)營者,以在游藝廳賭博輸錢、欲向公安機關報警相要挾,實施敲詐勒索案10起,犯罪金額50多萬元,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8年8月16日香坊警方統(tǒng)一行動,在哈爾濱市松北區(qū)萬達城、南崗區(qū)、香坊區(qū)分別在該團伙成員藏身地將該團伙主要成員于春波、于海成、耿源、孫亮、李明星抓獲。
2019年1月28日,香坊區(qū)法院依法判處于春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于海城等5名被告人十一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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