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喝酒悲。
付出生命的代價!
江西撫州臨川一居民與朋友聚會飲酒身亡
同桌人員簽訂調解協議卻拒不履行
死者家屬將同桌訴至法院
法院支持訴請
2018年11月19日中午
鄒某受王某邀請
在王某家與其他6人聚會喝酒
酒后
鄒某、張某在王某家休息
下午6時
王某發(fā)現鄒某一直未起
先后撥打120和110電話求救及報警
120醫(yī)生認定鄒某瞳孔放大
已經死亡
派出所民警組織鄒某親屬
與同桌飲酒者調解
并簽署調解協議
約定
由同桌6人
共同賠償鄒某家屬
人民幣50萬元整
因僅有王某支付賠償款10萬
剩余款項未獲賠償
鄒某家屬將同桌6人
訴至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
王某等人認為
該調解協議顯失公平
提出反訴
要求判決撤銷調解協議
并返還王某10萬元
法院判決:
調解內容合法有效
臨川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7人一起吃飯喝酒
產生相互注意、照看等附隨義務
鄒某飲酒后
在王某家中休息過程中死亡
引發(fā)雙方民事糾紛
派出所作為行政機關
在受理該糾紛后
依職權組織雙方進行調處
并達成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
經當事人雙方簽字后
既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雙方
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該調解協議內容
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
合法有效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鄒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王某等不服
上訴至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
撫州中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血的教訓,生命的教訓!
喝酒切不可貪杯!
共飲者一定要看護好醉酒者!
也就是法官說的
盡到“生命安全的注意義務”
不然,你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扎心的是
同樣的酒后鬧出人命的悲劇
此前已有發(fā)生
。!
看看上述這些案例
酒友們,你還敢任性勸酒嗎?
這些法律知識先get下——
哪些情況 酒友要擔責?
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因飲酒誘發(fā)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fā)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fā)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fā)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承擔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fā)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fā)生的額,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jiān)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y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fā)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愛喝酒的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興雖好
但不可貪杯,不要任性勸酒!
畢竟,人生得意需盡歡
但也別使生命空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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