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0后男子,在與朋友通電話時, 得知朋友正在與他人發(fā)生糾紛, 他立即打車趕到現場, 在幫朋友吵架的過程中,用刀將對方刺傷。昨(10)日,記者從高坪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一審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邢犖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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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犖1991年1月出生于儀隴縣,后在順慶區(qū)居住。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順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6年2月6日刑滿釋放。
2017年12月22日晚上11時許, 正在順慶城區(qū)玩耍的邢犖給朋友馬偉打電話,問他在哪里,準備找他耍,從電話中得知,馬偉此刻正在與其他人吵架。 邢犖一聽頓時來了精神, 便自告奮勇地說:“我馬上過來。”他問明馬偉吵架的地點后,便立即乘坐一輛出租車,趕了過去。
原來,就在剛才不久,馬偉和朋友汪闖在高坪區(qū)白塔路與民福街交界處的人行道上行走時, 一輛越野車從他們身邊開過來, 車速很快,掀起一股冷風,馬偉受到驚嚇,便向車內罵了一句臟話。司機孫沖聽到罵聲后,便將車停在前邊不遠處,下車辱罵馬偉,雙方發(fā)生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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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邢犖風風火火趕到事發(fā)現場, 看到孫沖仍在辱罵馬偉時, 邢犖便將孫沖拉到路中間,與其爭吵。在爭吵過程中,邢犖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 刺傷孫沖的左胸部和右肩胛部,后逃離了現場。孫沖受傷后,向高坪區(qū)公安分局報了案。經該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孫沖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投案自首賠損失 獲刑1年2個月
案發(fā)后, 邢犖積極與孫沖達成了賠償協議,取得了諒解。2018年5月11日,邢犖自動向警方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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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高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犖犯故意傷害罪(輕傷),向高坪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邢犖的行為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輕傷),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邢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邢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邢犖積極與被害人孫沖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近日,該院一審依法判處邢犖有期徒刑1年2個月。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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