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一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考場監(jiān)考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時,收取六個考場給予的好處費,放松監(jiān)考,使考場考試通過率提高。張某還接受駕校請托,為其學員順利通過考試予以關(guān)照、提供幫助。記者昨日(5月29日)獲悉,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張某利用擔任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的職務便利,在到咸陽市各考場監(jiān)考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時,多次收取優(yōu)可考場、咸運考場、渭濱考場、釣臺考場、周陵考場、通信考場等6個考場給其個人的好處費共計21.10萬元后,放松對上述考場考試的監(jiān)考,使上述考場考試通過率提高,為考場謀取利益。
此外,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張某利用擔任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的職務便利,接受咸運駕校、咸陽市大道學校、咸陽市華津?qū)W校、陜西捷信學校等四個駕;蚱鋱竺c負責人的請托,對上述駕校學員順利通過考試予以關(guān)照、提供幫助,為上述駕校謀取利益,以微信轉(zhuǎn)賬方式收受上述駕校相關(guān)人員好處費12.62萬元。
張某收受考場的現(xiàn)金21.10萬元,一部分直接花用,一部分存于其工商銀行卡內(nèi),用于個人及家庭日常支出;微信轉(zhuǎn)賬收受的12.62萬元,一部分微信支付消費,一部分提現(xiàn)轉(zhuǎn)賬至其中國銀行借記卡內(nèi),用于個人及家庭日常支出。
據(jù)了解,在庭審中,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張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張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請求從寬處罰并宣告緩刑。
法院認為,張某在擔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考核室考試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33.7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張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
關(guān)于張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請求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但張某犯罪情節(jié)較重,多次受賄,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其雖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但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法院一審以張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新聞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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