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利用詐騙、敲詐勒索等手段誘使或迫使受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不合理的“抵押”“擔!眳f(xié)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事實、惡意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quán)債務,并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2019年4月20日,南寧興寧警方組織開展收網(wǎng)行動,成功搗毀這一“套路貸”犯罪團伙。目前,共抓獲嫌疑人7人,案件涉及的2名公職人員已移交紀委部門處理。
2019年4月4日,興寧警方接到群眾舉報稱,位于南寧市興寧區(qū)長興路的“洪明汽車服務公司”老板陳杰等人涉嫌非法套路貸、高利貸。接到舉報后,興寧警方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案件展開調(diào)查,逐漸查清了該團伙的違法犯罪事實,也找到了部分受害人。
據(jù)受害人程女士回憶,2015年3月,她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陳杰,并來到了“洪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陳杰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條內(nèi)容為,程女士借款人民幣20萬,借款期限2個月,利息為5萬元;與此同時,程女士需要將價值120萬元的名車作為抵押?紤]到急需資金周轉(zhuǎn),程女士簽下了借款合同,將名車抵押給了陳杰。
2015年5月,程女士向陳杰還款20萬元,剩余的5萬元利息未付。6月份,程女士的生意資金再度緊張,她便聯(lián)系了陳杰,希望能夠繼續(xù)以名車為抵押,借款30萬元。陳杰提出借30萬可以,但是必須扣除上次程女士未支付的5萬元,只能借款25萬元。與上一次借款不同的是,這次借款,陳杰要求程女士提供了家庭住址和簽下一張“35萬元”的虛高借款合同,為了盡快拿到資金周轉(zhuǎn),程女士再次簽下了合同。
當天,程女士便收到了陳杰轉(zhuǎn)賬的11.5萬元,而剩余的13.5萬元卻遲遲沒有到賬。幾天后,陳杰讓程女士聯(lián)系一名叫梁善干的男子,在他那里拿錢。于是程女士約了梁善干見面。見面后,梁善干給了陳女士3萬元現(xiàn)金,并稱剩下的錢過幾天便會送來。
10天后,梁善干帶著一名陌生男子來到了程女士家中,聲稱程女士的名車不足以“抵押”30萬元,他可以再借7萬元,但是必須讓程女士將名下的一套房產(chǎn)拿出來做抵押,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借款合同,并承諾程女士與陳杰簽訂的借條將會作廢。迫于資金周轉(zhuǎn)壓力,程女士又一次簽下借款合同,并辦理了房產(chǎn)抵押手續(xù),才終于拿到7萬元的借款。
就這樣,共收到借款21.5萬元的程女士,卻簽下了共“70萬元”的借款合同,還抵押了名車、房產(chǎn)。程女士也逐漸開始感覺到不對勁,于是迅速收攏資金,想盡快將錢還上,解除房子和車子的抵押。然而,讓程女士沒有想到的是,陳杰和梁善干以她超期還款“違約”為由,拒絕與她商談。
2015年10月的一天,梁善干趁著程女士不在家,開鎖撬門入住到程女士家中,并將保險箱撬開,拿走了程女士的戶口本、房產(chǎn)證、機動車證件等貴重物品。
2015年11月,程女士收到法院的傳票。在法庭上,梁善干出示了程女士當時簽下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文件,稱是正常民間借貸。
2016年4月,法院判決程女士需償還合同上的35萬元債務與利息,程女士的房子被拍賣抵債。房子拍賣抵債后,程女士認為所有的“債務”應該已經(jīng)還清了,便向梁善干提出要拿回自己的名車,對方卻告訴她,陳杰手上還有一份35萬元的借款合同可以起訴她……
警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找到的受害人們遭遇的“套路”幾乎如出一轍。大多是通過借款時誘騙受害人簽署虛高的借款合同,以房屋、名車等抵押,形成虛假的債權(quán)債務,以此來侵犯受害人的財產(chǎn)。
目前,警方已面向社會發(fā)布了該案件的線索征集通報,向社會公開征集該涉黑涉惡犯罪團伙的違法犯罪線索和證據(jù),請曾遭受該犯罪團伙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和知情人與警方聯(lián)系。聯(lián)系人:龍警官17777110855;黃警官:17777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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