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國土資源局起訴河池星宇房地產公司(簡稱“星宇公司”),稱該公司未及時付清土地出讓金,索賠違約金達9297萬元。之前,河池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星宇公司需支付原告河池市國土資源局違約金1879萬余元。近日,該案二審判決結果出爐——自治區(qū)高院認為,河池市國土資源局未按合同約定將地塊上的電線桿遷移完畢,房企有權拒交土地出讓金,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一年多來,星宇公司、韋俊蒙與河池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備受關注,從去年5月8日一審開庭,雙方不服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訴至自治區(qū)高院。 星宇公司上訴認為,公司只對第一期尚未付款的部分構成違約,對第二期的付款不僅沒有逾期,而且還提前支付。 自治區(qū)高院認為,出讓合同約定第二期7400萬元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期限,是自河池市政府協(xié)調供電部門拆除高壓線后60日一次性支付。而多方證據證明,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前,涉案地塊上存在一根10千伏教育線16號桿。2017年5月31日,經河池市土地出讓中心的委托,該電線桿才得以遷移。在遷移之前,星宇公司已經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讓金。 因此,河池國土資源局未按合同約定將地塊上的電線桿遷移完畢,星宇公司有權拒交第二期土地出讓金。星宇公司在10千伏教育線16號桿遷移前,已經按照河池國土局的通知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讓金,不構成違約。 自治區(qū)高院綜合認為,至于第一期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星宇公司承認逾期7天,則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星宇公司應于2012年12月24日前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讓金,逾期1255天,已構成違約屬的認定事實錯誤,高院予以糾正。 判決書顯示,自治區(qū)高院判決撤銷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桂12民初11號民事判決,星宇公司向河池市國土資源局支付違約金105000元(一期土地出讓金違約金),駁回河池市國土資源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053941元,由河池市國土局負擔948546.9元,星宇公司負擔105394.1元。 天價違約金索賠案二審暫告一段落,韋俊蒙并沒有感到輕松,這與他無法辦理河國用(2013)第103號該宗不動產的房地一體首次登記有關。 據悉,韋俊蒙與韋巧慧是河國用(2013)第103號國用土地共有使用權人,使用面積是10666.72平方米,2013年4月6日,兩人取得該宗地土地使用權證,隨后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2018年3月20日,兩人在申請該宗不動產的房地一體首次登記時,河池市不動產登記局以星宇公司尚欠有9287萬元違約金(指第二期土地出讓金違約金)為由,暫緩受理兩人的申請。 兩人于2018年7月26日再次提出申辦要求遭拒后,將河池市不動產登記局告至河池市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 兩人認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他們的情況并不在不動產登記不予登記的范疇。星宇公司尚欠違約金與否,不屬于法定不予登記的情形,且申請不動產房地一體首次登記的主體是韋俊蒙、韋巧慧,與星宇公司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不能混為一談。 今年4月12日,河池市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河池不動產登記局在該判決生效后30日內,受理韋俊蒙、韋巧慧提出的不動產房地一體首次登記申請。 河池市不動產登記局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取得該宗地已時隔八年,歷經三任局長,跑部門百余次,最終仍無法辦證,對我來說損失慘重!7月16日,韋俊蒙說,雖然違約金案終審勝訴,但仍需就辦證一事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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