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
在惠安縣公安局涂寨派出所,
陳女士道歉并表示今后再也不無理取鬧。
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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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7月19日上午10時,一對夫妻帶著女兒到涂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業(yè)務(wù),妻子陳女士稱其要辦理身份證。根據(jù)身份證辦理手續(xù),戶籍窗口工作人員小陳詢問其辦理原因即身份證是否丟失。陳女士表示自己的身份證未丟失,只是放在外地租房中。
工作人員小陳告知,按照規(guī)定,此項情況不屬于能夠辦理身份證的業(yè)務(wù)范圍內(nèi),不能為其辦理身份證。陳女士馬上改口稱自己的身份證丟失,要立即補辦,并辦理臨時身份證。戶籍民警黃警官見此情況,詢問陳女士身份證情況,告知陳女士前后說辭不一致,身份證若確實未丟失是不能為其辦理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的。
陳女士一聽無法辦理便開始撒起了潑,生氣謾罵工作人員“狗仗人勢”,言語用詞粗俗,大聲呵斥戶籍民警和工作人員對待群眾態(tài)度惡劣,聲稱不能辦理身份證就要去投訴等。
戶籍民警見此“蠻橫”群眾,已經(jīng)影響到現(xiàn)場其他群眾的業(yè)務(wù)辦理,無奈只能找來值班民警幫忙。
涂寨所值班負責人得知戶籍室發(fā)生情況,便邀請陳先生到辦公室了解事情始末。經(jīng)過了解,陳先生稱派出所工作人員有向其妻子解釋無法辦證的原因,知道是自己的妻子無理取鬧,對戶籍民警及工作人員感到歉疚,值班負責人感謝陳先生的配合,并再次對陳女士作解釋工作。
經(jīng)過派出所值班負責人的解釋和教育,陳女士意識到自己的錯誤,立即向戶籍民警及工作人員道歉,表示以后不再發(fā)生類似情況,將積極配合各個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擾亂機關(guān)、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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