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經(jīng)確認這箱玉石與原案無關(guān)
● 1993年12月5日,昆明市檢察院反貪局以楊某、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在辦理這起案件時,扣押了凌某的半成品玉石1箱(當時未做鑒定)。經(jīng)司法機關(guān)全力追繳,王、楊二人的配合下,案件涉及的流失資金人民幣338萬元于1995年3月3日將資金全部追回。鑒于王、楊二人配合挽回流失資金,昆明市檢察院決定撤銷二人取保候?qū)彌Q定,本案予以撤銷。● 1997年12月22日,昆明市檢察院將上述凌某的被扣押物品發(fā)還其處理。
● 2014年11月27日,某銀行昆明市分行監(jiān)察室復函稱無法找到處理單據(jù),也無法找到原物。
● 2017年,凌某以返還案外人被扣押物品為由,請求昆明市檢察院返還被扣押物品或者支付相應(yīng)的賠償金。
由于扣押時未做鑒定
這箱玉石究竟值多少錢
怎么賠償就成了大問題
● 2018年1月29日,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昆明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決定給付凌某賠償金人民幣28.17萬元。凌某不服,申請復議。● 2018年5月16日,復議機關(guān)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昆明市檢察院給付凌某被扣押玉石賠償金人民幣28.743萬元及自1993年12月25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損失人民幣10.517543萬元。凌某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請求昆明市檢察院返還被扣押物品,即緬甸翡翠戒面1箱,或給付賠償金人民幣2.5億元。● 2018年12月28日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維持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撤銷昆明市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凌某對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
凌某稱,被扣押物品為緬甸翡翠戒面,箱體大小為50cm×50cm,總重量約45公斤,總粒數(shù)約5萬粒。原決定認定被扣押物品交易價值為3.3萬美元不客觀,該3.3萬美元系預(yù)先支付的價格,并非最終成交價格,更非該物品的實際價值。賣家趙某亦稱,3.3萬美元并非涉案物品的價格,交易價格需等物品出售完畢后確定。凌某表示,經(jīng)過核算,1箱翡翠戒面約5萬粒,如果價值3.3萬美元,當時折合人民幣僅28.743萬元,每粒翡翠戒面價值僅5.75元,該價格連加工成本都不夠,故原決定認定被扣押物品價值3.3萬美元,不符合日常邏輯,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他還稱,原決定曲解法律規(guī)定,掩蓋違法處置被扣押物品參與人涉嫌職務(wù)犯罪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昆明市檢察院所扣押的物品無法找到,給凌某造成財產(chǎn)損失,其行為構(gòu)成違法,應(yīng)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給付凌某相應(yīng)的賠償金。關(guān)于賠償金額,案件現(xiàn)有證據(jù)只能證明被扣押物品為半成品玉石1箱,不能證明玉石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由此不能得出被扣押物品的市場價格。此情形下,原審法院根據(jù)凌某向賣家所支付的購買玉石款3.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及利息認定賠償金額,并無不當。凌某主張被扣押物品價值人民幣2.5億元,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凌某要求本案重新審理,缺乏依據(jù)。由于凌某的申訴事項及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駁回凌某的申訴。來源:都市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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