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
從天而降的竟然是瓷磚……
去年,昆明市官渡區(qū)幸福鄰里小區(qū)發(fā)生了這樣一件事:一塊瓷磚從天而降將潘女士砸成了重傷二級。一年多過去了,她和家人依舊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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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倒地血流不止,瓷磚從天而降砸中昆明一女子,頭顱受損為做手術已花費十萬元…
昆明一小區(qū)240戶業(yè)主成被告!天降瓷磚導致傷者偏癱,整棟樓被告,冤嗎?
“天上掉下來的官司”瓷磚砸傷人為何240戶成被告?
瓷磚、玻璃、自行車......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fā)!最高可判死刑,能起效果嗎?
小區(qū)天降瓷磚砸中人 傷者重傷二級生活困難
記者 段薇:“我現在來到幸福鄰里小區(qū)26棟樓下,在單元門口就可以看到貼有這樣一份庭前告知書,這是由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2日發(fā)出的,在這份庭前告知書上附了一份未送達被告名單,從名單可以看出,在9月2日之前,至少有64戶住戶處于案件未送達的情況。”
這些住戶為何會被告上法院呢?事情得從2019年7月份說起。
2019年7月31日11點多鐘,潘女士和女兒買完菜回家,剛到單元樓下,就被一片巴掌大的瓷磚砸中頭部,潘女士當場倒地,血流不止。
潘女士女兒:“我媽就走在我后面,樓上就掉下東西,我就聽到噼里啪啦,等我轉過來,我媽就已經倒在花臺里了,傷口很大,腦漿都砸出來了。”
隨后,潘女士被120送往周邊的醫(yī)院救治,經醫(yī)院診斷,潘女士顱骨斷裂,被鑒定為重傷二級。
潘女士的女兒說,母親前期住院近兩個月,花費20多萬元,后續(xù)又在延安醫(yī)院做康復治療,目前為止,一家人東拼西湊花了40多萬,但母親的情況仍然不樂觀。
潘女士女兒:“生活不能夠自理,沒辦法,連上廁所都必須要有人照顧她,因為她半邊身子不能動,坐下去就起不來,有時候站著,像這樣平的路,你要扶著她走,不小心她會往后仰,就會倒下去!
做了一段時間康復治療,今年春節(jié)后,潘女士回到祿勸老家,由老伴兒照料。潘女士的女兒說,自己和丈夫在昆明打工,租住的幸福鄰里小區(qū)是公租房小區(qū),一套50多平的房子月租600多元。母親來昆明原本是來幫她帶孩子的。不想遭此橫禍,一家人已經債臺高筑。
潘女士女兒:“沒辦法,你看我們還要上班,還帶著孩子。”
傷者起訴!物業(yè)和221名住戶成被告
因為無法查清落磚來自何處。傷者將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和26棟樓2樓以上221名住戶告上了法庭。2020年4月份,26棟二樓以上的住戶陸續(xù)接到了法院的庭前告知書。
小區(qū)住戶 馬先生:“但是我們接受不了把整棟樓都給告了,不可能說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不能像這樣做的!
小區(qū)住戶 朱女士:“當時警察把瓷磚帶走了,物業(yè)也到各家對比了,以為是查得出來的,但是這事到現在搞得很無辜!
雖然不少住戶希望警方能夠查出磚從何處來,但9月2日官渡區(qū)人民法院黏貼的一紙庭前告知書,讓住戶們不得不接受了成為被告的現實。
小區(qū)住戶:“她也是受害者,我們也沒辦法,她要賠多少錢?我們這里都是比較貧窮的,都沒什么錢,賠一點我們能接受!
庭前告知書表明,原告潘女士訴被告云南巨和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及幸福鄰里小區(qū)26棟2樓以上被告共221名,因被告人數眾多,官渡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召開了訴訟代表人推選會,2020年8月29日、30日在小區(qū)26棟進行了現場和上門送達。截至9月2日,還有64名被告尚未送達。
小區(qū)住戶:“我相信法院,相信判也不會判多少錢,一兩千塊能接受,超過兩千塊錢就太困難了!
小區(qū)住戶說,這個小區(qū)本來就是公租房小區(qū),住戶幾乎都是中低收入的群體,成為被告后,大家組建了維權群共同面對,等待開庭。而這一案件也讓這個小區(qū)開始認真防范高空拋物,幾乎在小區(qū)各處都能看到相關的提示標語。
小區(qū)物管:“我們之后一直都在推送各種高空拋物事件的預防措施,我們有管家微信群,我們都會在群里通知,物業(yè)有一個物業(yè)App,也會在里邊通知。”
小區(qū)物管也加強了小區(qū)的巡查防范工作,到現在小區(qū)里再沒有發(fā)生過高空墜物傷人的事情。
小區(qū)物管:“只要住戶家里陽臺上擺著什么東西,我們只要看到立馬就制止,讓他們搬走、抬走,預防著。”
高空墜物傷人 最高法有明確意見
一人因高空墜物受傷,起訴整棟樓的兩百多戶住戶。對此,有些住戶覺得冤。但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樣的維權方式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業(yè)主有證據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責任人的,也有望免除賠償。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的張立超律師介紹,潘女士所遭遇的事件,從法律上來說,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律師 張立超:“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在沒辦法確認實際侵權人的情況下,由整棟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業(yè)主,都是可以列為被告進行起訴的,這在侵權責任法里邊有明確規(guī)定!
也就是說,潘女士將26棟2樓以上住戶及物管告上法院是有法律依據的。張律師介紹: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fā)生。而此類案件,具有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梳理,為審判提供了指導意見。《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第一,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應該 預防和懲罰 并重。第二,要區(qū)分刑事和民事責任,嚴格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第三,受害人應得到相應的賠償和補償,加害方應做嚴格區(qū)分,不讓不是侵權人的人承擔責任。第四,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結合此類案件特點,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也明確,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所以對于被告業(yè)主來說,需要找到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證據,排除責任很重要。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律師 張立超:“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相關的司法解釋,本案屬于侵權責任的案件,損失是包括了醫(yī)藥費、護理費、以及后續(xù)的治療費,包括如果造成殘疾,可以支付相應的殘疾賠償金!
對于原告潘女士主張的40多萬元醫(yī)療費及后續(xù)費用能否得到支持?張律師介紹,具體要看原告能否提供相應證據進行舉證。究竟這200多戶業(yè)主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依照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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