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平羅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海等1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被告單位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虛開發(fā)票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王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虛開發(fā)票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十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3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名,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被告單位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虛開發(fā)票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決定執(zhí)行罰金3050萬元。 平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中期,被告人王海以血親、姻親為紐帶,網羅社會閑散人員,通過經營磚廠,侵害他人利益,打壓排擠同行,實施了隨意毆打他人、強占集體土地、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 1995年,王海與王某、洪某某等人實施了非法拘禁磚廠承包人王某某及磚廠工人的犯罪行為,在賀蘭縣及周邊逐漸形成惡名,形成了以王海為首的犯罪團伙。至1997年該犯罪團伙逐步演變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2年以來,王海以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依托,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虛開發(fā)票、故意毀壞財物、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賭博、偷稅、串通競拍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對賀蘭縣金貴鎮(zhèn)周邊區(qū)域制磚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并對賀蘭縣、銀川市興慶區(qū)等地的房地產行業(yè)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王海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平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海等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相關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同時利用組織勢力、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該組織骨干成員穩(wěn)定、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紀律嚴明、分工明確,以被告人王海為首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王海對整個組織的發(fā)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xié)調、管理,應當按照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中有3名被告人系該犯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骨干分子,4名被告人系一般參加者,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上7名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應數罪并罰。其他6名被告人、被告單位寧夏海利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分別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虛開發(fā)票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 根據各被告人、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危害程度及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涉案人數眾多、證據復雜,判決書長達600余頁、34萬多字。 按照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平羅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系統(tǒng)對本案公開宣判,并通過室外電子大屏幕直播了宣判過程。 被告人家屬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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