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謊稱自已叫“李文琪”通過微信與被害人王某某認識并交往,其稱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現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安廳辦公室工作,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兩人開始以對象交往,交往期間,王某某以各種理由騙取王某某信任,通過王某某的支付寶賬號套取花唄、花唄分期、借唄、招商金融、備用金和京東金融等共計人民幣46460元。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將上述錢款揮霍后,又讓王某某向同學、家人借款7000元,并讓王某某通過微信轉賬、微信紅包、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將錢全部轉給張某某,用于日常消費。經公安機關偵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系無業(yè)人員,在王某某報警后,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
2020年10月16日,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詐騙罪向西夏區(qū)人民法院提請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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