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廣州首案 小孩高空拋物 家長被判賠9萬多元
今天上午8時30分,廣州市越秀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宗案件:2019年5月26日下午,69歲的庾某某在她所在的廣州市越秀區(qū)楊箕村小區(qū)花園內散步。突然,一瓶礦泉水從天而降,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隨后,庾某某報警,并被送入醫(yī)院治療。小區(qū)監(jiān)控錄像顯示,礦泉水瓶系住在35樓的黃某某家小孩從陽臺扔下。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于事發(fā)后次日一起查看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公司的監(jiān)控,雙方確認礦泉水瓶系黃某某家小孩從陽臺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雙方就以上侵權事實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書簽訂后,黃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醫(yī)院診斷顯示:庾某某的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蠹墸O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療22天后出院,后又因傷未痊愈,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shù)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庾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與2019年5月26日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后,因溝通未果,庾某某以黃某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某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0000元)。法庭上,黃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為與侵權結果的發(fā)生有無必然關系有待法院審理確定。黃某某方面還對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項目提出了異議。經過約一個小時的審理, 法院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今年元旦起,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它體現(xiàn)了時代特色,回應了最新的時代問題。例如,就備受社會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從而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此外,《民法典》實施之后,到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的夫妻會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但離婚冷靜期是不適用于家暴的。那如果夫妻因家暴導致離婚,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不可以多分財產呢?
近日,廣州花都法院收到這樣一起訴訟,陳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陳某主張,李某曾毆打自己導致其輕微傷,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李某對陳某實施毆打一次,從驗傷報告就可以證實這一點,所以法院判決李某向陳某支付精神賠償金3萬元。
《民法典》第1091條明確: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及有其他重大過錯等五種情況之一而導致離婚的話,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當中又分為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在上述離婚案件中,陳某因為李某的家庭暴力行為而受傷,其作為無過錯方提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合情合理且合法。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陳佩勤:《民法典》第1087條規(guī)定,離婚時關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這個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屬于新增的條款。
據(jù)全國婦聯(lián)的一項調查表明,有約20%的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權的家庭暴力。從2019年各法院的數(shù)據(jù)來看,60%到70%的離婚案件直接緣于家庭暴力。
《民法典》關于家暴的規(guī)定加大了離婚時對夫妻中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體現(xiàn)了《民法典》對于婚姻家庭關系中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的重視,有利于鼓勵和促進人們培養(yǎng)良好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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