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遵義市習水縣習酒鎮(zhèn)人王某,接手當?shù)啬澈戏▍f(xié)會管理工作。該協(xié)會系當?shù)夭糠中∥⑵髽I(yè)互助性質(zhì)的組織,但并無集資權限。
后來,王某在未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情況下,以協(xié)會的名義從事集資,并雇請張某、楊某發(fā)展業(yè)務,以月息1.8%至2.3%的利率,與集資參與人簽訂資金互助協(xié)議,向袁某等10余名受害人非法吸收資金130余萬元。
之后,王某再以3.5%的月利率,將集資款出借給張某、黃某某等人使用。去年案發(fā)后,辦案機關已追回贓款110萬元退還集資參與人,尚余26萬元未歸還。
今年3月,習水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及時退賠了部分損失,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官介紹,因該案被害人較多,未能獲得全額退賠的被害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法院為盡力挽回被害人的損失,從法理、情理等方面,多次向王某做工作,最終促使其主動繳納余下的退賠款。
4月16日,法院將余下的款項共計26萬元,分別發(fā)放給12名受害人。至此,該案被害人的損失全部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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