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民在渾南金廊豐田買車,花2.8萬參加“云鏡”活動,如今返利一拖再拖。
李某在沈陽金廊豐田買車時,花錢參加了一個“云鏡”返利活動,結果利沒返回來,還折了本錢。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金廊豐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1年5月7日,法院二審駁回了李某要求4S店返還2.8萬的上訴,判令金廊豐田返還服務費8千元。
聽信4S店推銷投入2.8萬
經查,2018年9月30日原告到金廊豐田公司處購車時,經由該公司銷售人員推銷,原告與被告華金公司于當日簽訂《權益成長保證協議書》,與被告車匯通公司簽訂《DTB2.0智能安全行車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華金公司產品和服務,花費共計20,000.00元。
華金公司承諾以其持有的2000萬點中相應點值的點量為原告方的權益成長保證,40,000.00元作為權益成長保證價值,即期滿日原告的相應點量價值相當于權益成長保證價值,最終權益以相應價值計算,以點進行結算;華金公司所做出的權益成長保證期限為12個自然月,自原告正式獲得與其購買的相應產品和服務,且得到DBT聯盟及公益組織認可的相應點量之日起,至12個自然月止。
協議簽訂后,原告向華金公司支付20,000.00元,向金廊豐田公司支付服務費8,000.00元,金廊豐田公司為原告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被告金廊豐田公司收取原告8,000.00元服務費后,僅為原告購置車輛更換了并非該公司提供的“云鏡”(后視鏡),之后沒有再向原告提供其他服務。
2019年9月30日,合同約定的成長保證期限到期后,華金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約定的40,000.00元權益成長保證價值。
4S店不是違法犯罪單位
原告訴至一審法院。
另查明:遼寧華金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沈陽市公安局大東分局于2019年4月28日對該公司立案偵查。該案涉及四家違法犯罪嫌疑單位:遼寧鑫辰中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沈陽車匯通科技有限公司、遼寧華金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沈陽華金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李某認為,金廊豐田與華金汽車是關聯公司,收款賬戶是混同的,豐田4S店應承擔2萬元責任。
金廊豐田公司辯稱,李某交的2萬元費用是交給沈陽華金公司的,不是我公司出具的,因此對其上訴請求有異議。
法院一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二審中,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要求4S店賠償2萬的請求,判令沈陽金廊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返還原告服務費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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