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為了解決孩子就近上學問題,在江蘇省南京市打工的蘇某夫婦踏上了買房之路。2015年7月,經(jīng)中介公司介紹,蘇某夫婦從陳某處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68平米左右的拆遷安置住房,總價52萬元。于是2015年至2019年間,蘇某陸續(xù)向陳某支付了總計45萬元的房款,剩下的7萬元蘇某打算在過戶前進行支付。由于是拆遷安置房,房屋尚不滿足5年上市過戶的條件,雙方便約定等到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再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xù)。2016年3月,陳某將房產(chǎn)證、土地證交給了蘇某夫婦。為了盡早還清房款,夫妻二人早出晚歸,工作辛苦,但一家三口卻在這間小小的房子里生活得十分幸福。2018年,突然七八個人到蘇某家里,他們手里拿著蘇某所居住房屋的房產(chǎn)證,讓蘇某一家盡快搬家。蘇某立即聯(lián)系陳某,陳某的手機此時提示已經(jīng)關機。焦急的蘇某又聯(lián)系了當初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表示無能為力。無奈之下,蘇某夫婦尋求了律師幫助。律師發(fā)現(xiàn),蘇某所居住的這套房子的產(chǎn)權居然已經(jīng)變更到第三人龐某名下。原來,陳某私自將原房產(chǎn)證進行了掛失作廢處理,另辦理了新的產(chǎn)權證,并與龐某簽署了新的房屋買賣合同,完成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而后,蘇某向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原房主陳某和現(xiàn)房主龐某一同列為被告,要求確認兩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將房屋恢復登記至被告陳某名下。法院受理案件后聯(lián)系了陳某,陳某拒不承認與蘇某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辯稱雙方是借款關系,只是將房屋作為擔保。陳某為什么這樣說?為什么要把房又賣給龐某?龐某是真想買房還是另有目的?是善意還是惡意?這成了案件的關鍵疑點。經(jīng)調(diào)查,律師發(fā)現(xiàn)了不合理之處,從房管部門的記錄上看,這套房屋的買賣價格是74萬余元,對比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的此類房屋,市場價格在130萬元左右,明顯低于市價。

而且,兩被告在庭審中向法庭陳述時,表示他們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是110萬元,這個交易價格和房產(chǎn)局備案的買賣合同價格明顯不一致。對于這個問題,在法庭上,被告方代理律師陳述了相關情況,陳某欠付案外人戴某的款項被法院執(zhí)行,陳某為清償執(zhí)行款項,便向戴某提出愿意以房抵債,戴某不愿意接受,陳某就讓想買其房的龐某代他解決全部債務,包括已進入執(zhí)行的80萬元借款本息以及戴某尚未提起訴訟的30萬元借款本息。在庭審過后,法官找到案外人戴某核實三人債務的真實性。戴某表示,三方之間確實有債權沖抵支付房款的事情,他稱第二被告龐某也確實是想買房。但是,如果龐某真的想買房,必然會上門看房,可為什么蘇某與龐某從未見過面?惡意串通,合同無效
龐某為了證明自己確實看過房,并不是惡意買房,還向法院提交兩張照片,稱這是其在上門看房時拍攝的,結果與蘇某家里的設計并不一致。當法官再次要求龐某說明購房款的款項時,龐某改口稱其購房款的110萬元中45萬元是戴某欠他的,所以房款他并沒有支付110萬元,只是在2018年12月4日當天分兩筆向戴某支付了65萬元,一筆30萬元,一筆是35萬元。兩被告對于房款的說法前后不一,且陳某并沒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證明與蘇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因此法院對他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法官認為,這樁案件可能存在陳述不實、惡意串通的行為。為了證明交易的真實,排除惡意串通的可能,法院讓龐某提供了2018年12月4日當日給戴某的轉賬記錄,但法官梳理龐某提供的銀行流水后發(fā)現(xiàn),并沒有他所說的購房轉賬的記錄。綜合各項事實,法院認定,兩被告惡意串通損害了作為實際買房人蘇某的合法權益,兩被告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屬于無效。最終,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與龐某簽署的《南京市經(jīng)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無效;陳某與龐某將案涉不動產(chǎn)恢復登記至陳某名下。上述判決作出后,兩被告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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