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錢塘區(qū)景園小區(qū)一出租房5月中旬火災事故處理有新進展。 此前,經杭州錢塘區(qū)消防救援大隊和派出所調查取證,發(fā)現(xiàn)是違法行為人李某某因家樓下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位置無空缺,將電瓶帶到居住的出租屋門口疏散通道連接屋內插線板進行充電,電瓶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火災過火面積約1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李某某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fā),并呈逐年增長趨勢,起火原因主要為電氣故障。由于電動車車體大部分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燒速度快,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 消防部門提醒:電瓶車應在專門區(qū)域充電,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qū)域停放電瓶車或者為電瓶車充電。一旦因電瓶車充電引發(fā)火災,造成惡劣影響的,相關責任人將面臨行政拘留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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