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漂亮的形體和優(yōu)雅的氣質
不少家長會送自家孩子學舞蹈
但在學習高難度舞蹈動作時
很可能發(fā)生意外
2018年
一位女孩因下腰導致癱瘓的事件
引發(fā)了各方關注
2017年,未成年人季某某、丁某某報名參加泰州興化某舞蹈中心的少兒舞蹈課。2018年12月15日,當天課程內容為中國舞的基本功練習,課上共19名學員(年齡在5周歲左右),由一名專業(yè)舞蹈老師徐某上課。
但在練習“下腰”的舞蹈動作時,老師要求學員們起身,丁某某未能完成該動作,季某某發(fā)現后走到丁某某身前,將丁某某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但這一舉動導致丁某某后背著地,跌坐在地上,丁某某隨即表現出不適。
而當時,老師徐某正關注著其他學生,并未發(fā)現兩位女孩的舉動。當晚,丁某某感覺下肢疼痛,后被診斷為脊髓損傷,可致癱瘓。該舞蹈中心先后給付丁某某525000元。隨后,丁某某向興化市人民法院訴請判決某舞蹈中心承擔賠償責任,季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季某甲、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興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判決,舞蹈中心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等費用合計人民幣1377157.5元;季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監(jiān)護人季某甲、王某賠償丁某某211484.7元。
判決后,舞蹈中心、季某甲、王某、季某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季某某和丁某某均無民事行為能力,舞蹈中心對兩個孩子應負有完全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護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于季某某,法院卻有不一樣的看法。本案中,丁某某“下腰”后“起身”困難,季某某出于善意,自發(fā)前去幫助,此舉并不違法。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季某某主觀上并不想傷害同學,也不具備預測危險的認知能力。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故季某某對于丁某某的損害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季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相悖,應予以糾正。但季某某的監(jiān)護人自愿補償丁某某50000元。二審法院認為,這體現了中華民族互助友愛的傳統(tǒng)美德,對此舉深表贊許并予以允許。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某舞蹈中心對丁某某的人身損害承擔完全賠償責任。經評估,丁某某的損失為2114847.21元,扣減某舞蹈中心已墊付的526205元,某舞蹈中心還需給付158864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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