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辦理合同切記多看一眼
肇事車賠償責任無人愿擔
北京市海淀區(qū)的小易與老張(均為化名)發(fā)生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小易的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由老張負全責,小易無責。現(xiàn)在小易已經(jīng)將車輛送到4S店進行維修并支付了修理費用,但老張未履行賠付義務。
因此,小易將老張及其駕駛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車輛修理費、拖車費、替代交通費共計12000元。
被告老張辯稱,其已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因此小易的合理損失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的應當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部分的合理損失才由老張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老張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雖然已提交電子保單,但該保單為次日生效,故應視為其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對于小易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單即時生效”存爭議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老張的交強險保單中,既約定了“保單即時生效,投保確認時間為2021年5月17日11時25分”,又約定了“保險期間自2021年5月18日00時起至2022年5月17日24時止”,導致雙方對于“保單即時生效”的理解產生爭議,無法準確判定生效指向的是保單合同生效還是保險責任生效。
鑒于上述內容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故在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釋。
因此,本案應適用保險責任于2021年5月17日11時25分生效的理解,相關交通事故應認定為發(fā)生在交強險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小易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保單條款應按通常理解解釋
近年來,電子保單日益普及流行,從投保到理賠,用戶可全程在線辦理。這種模式在給用戶和保險公司帶來許多便利的同時,也因其操作流程是“全在線”“非面對面解釋交流”的模式,極易導致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對保單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審判實踐中遇到此類情形,法官會適用格式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來解決紛爭。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那么什么是通常理解呢?
雖然現(xiàn)行法律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考慮到格式條款是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因此應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具體來說:1.格式條款的解釋不應當僅以條款制作人的理解進行解釋,應更傾向于一般人的理解進行解釋;2.對于某些特殊的術語應當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義的解釋;3.如格式條款形成時間較早,對于格式條款的解釋應當與時俱進,以交易當時普通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標準進行解釋。
通過上述規(guī)定內容我們可知,對于格式條款的適用應當遵循如下規(guī)則:首先,有效的非格式條款效力優(yōu)先,即當格式條款和有效的非格式條款對同一合同事項均有約定的時候,無需考慮格式條款的解釋問題,以有效的非格式條款作為判定的依據(jù)。如果二者約定內容一致,無需再進行解釋,如果二者約定內容不一致,那么應當以有效的非格式條款約定的內容為準,亦無需對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解釋。
其次,當只存在格式條款的約定,且對約定內容的理解存在爭議時,應當先適用通常解釋規(guī)則,其次才適用不利解釋規(guī)則。即對爭議格式條款的內容應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釋,那么這就是格式條款的解釋結果,無需再適用不利解釋。而如果對爭議格式條款的內容存在兩種以上的通常理解,那么此時才適用不利解釋規(guī)則,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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