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來了之后 然后債主 他是拿出了法院的判決 說我房子作價46萬元抵押給他了 2020年10月,26歲的小王和母親到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審查一起5年前的債務糾紛案。 提起這件事,小王是苦不堪言。前段時間,他剛剛大專畢業(yè)找到工作,公司派他去外地出差,他意外地發(fā)現自己成為了一名“老賴”,被限制高消費,無法購買高鐵票。 后來,小王得知對自己發(fā)出“限高令”的是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他從法院那里了解到,早在2015年,他和父親就因一起債務糾紛被起訴了,小王名下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物成了訴訟標的。由于當時小王已經搬離原住所,對法院缺席審判以及公告送達的事情并不知曉,更不知道自己和父親已經敗訴。 2020年,對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小王因有財產且不主動履行判決義務,這才變成了“老賴”。 小王父母認為這件事存在隱患,所以一直瞞著小王。如今小王得知了這件事,決定請檢察官對當年的法院判決進行法律監(jiān)督,要回自己的房子。 多年前,小王父母是先辦婚宴,后領的結婚證。1994年12月6日,小王母親在領結婚證之前,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2008年,小王父親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小王跟隨母親生活,雙方財物歸各自所有。小王父親和劉勇之間的債務,由小王父親獨自承擔。 據小王母親回憶,搬離靖江后,她也聽說過劉勇一家霸占了自家房子,但她當時帶著年幼的兒子,沒有勇氣面對這一切,事情就這么拖了下來。如今小王已經長大,母子倆決定要回房子,洗刷小王“老賴”的惡名。 小王了解到,法院當年的判決依據有三份文件。第一份是2009年的借條,證明父親欠了劉勇80萬元;第二份是委托書,證明他授權父親處置房子,上面有他的簽名;第三份是房屋買賣協議,授權父親拿他的房作價46萬元去抵債,上面也有他的簽名。 小王表示,委托書和房屋買賣協議上的簽名,均不是自己本人所簽。 小王的父親稱,他向劉勇借錢的數額并沒有借條上那么多,劉勇卻給他算了巨額利息,要求他還80萬元。他不同意,劉勇就帶人對他進行非法拘禁,先逼他寫下了80萬元的借條。兩個月后,再次逼他簽下委托書和房屋買賣協議。 債主劉勇卻表示,這80萬元是小王父親多次向他借錢累加的總數。由于小王父親一直賴賬,他無奈之下,才想到拿小王的房子來抵押債務。 對于小王父親提到的“高利貸”“非法拘禁”等問題,劉勇予以否認。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接到小王的申訴后,對案件進行審查,發(fā)現2015年的法院判決確認了兩點:一是要求小王父親償還欠劉勇的80萬元,二是兒子小王對80萬元借款中的46萬元承擔著連帶清償責任。 針對判決第一條中的80萬元欠款是否真實存在,檢察官經審查后了解到,80萬元是由兩張借條合并而來,一張是劉勇幫小王父親還欠款加買車的50萬元;一張是去山東花費的30萬元。 對于那張30萬元的借條,雙方沒有太大異議。存在爭議的主要是50萬元的借條。小王父親稱,50萬元中的20多萬元借款屬實,其余是受脅迫同意的。對此,檢察官對債主劉勇進行反復詢問,要求他提供相應憑證,但債主劉勇始終未能提供并給予合理解釋。 檢察官調查后認為,原告未說明借款事由,也未提供相應交付憑證,法院未能嚴格審查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存在,僅憑借條便直接予以了確認,因此原審判決存在錯誤。具體債務構成需經法庭再審,雙方舉證進一步予以明確。 針對判決第二條,法院判決的是父債子還,兒子小王對80萬元借款中的46萬元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檢察官認為,這明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套房的產權當年登記在小王一個人名下,在委托書和房屋買賣協議簽訂的2009年,小王年僅十五歲,尚未成年,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父親的老王并不能處分孩子的房產。 法院判決主要依據三份文件,其中兩份有小王簽名,小王稱這并非自己所簽。檢察官對小王筆跡進行鑒定,證明了這兩個簽名確實是偽造的。 檢察官進一步向債主劉勇取證,證明了2009年在他取得房屋時,明知房主小王是未成年人的事實,進一步排除了他善意取得的可能。 檢察官同時查明,在程序方面,法院在寄送給被告的相關文書被退回后,直接采用缺席審判,公告送達的處理方式,未能充分保障被告的辯論權利。檢察官還認為,本案中被告住所在起訴時已被原告劉勇實際占有,案涉房屋地址明顯存有異常,法庭未能充分關注該細節(jié)問題。 取證之后,2021年1月,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指出了2015年的這份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2021年6月17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針對債務糾紛召集雙方進行聽證,法庭重點審查了80萬元債務的問題。庭審中,小王父親總共承認56萬元的債務。這一次對這80萬元債務,法庭并未予以確認。考慮到小王父親目前沒有還款能力,債主劉勇暫時保留了進一步訴訟的權利。 2021年8月31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撤銷了2015年作出的那份判決,駁回了債主劉勇的訴訟請求。小王不再是“老賴”,也終于要回了自己的房子。 普法時間 Q1: 法律上如何看待父債子還的民間觀念? Q2: 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能發(fā)揮什么作用?有何價值? A2: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