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當事人范女士是上海人,2016年到福建平潭旅游后,便愛上了平潭。在她眼里平潭是個空氣好、風景好、環(huán)境好的地方。2017年,范女士決定帶著媽媽到平潭生活,并在東環(huán)南路租了一間店鋪,然而現如今,卻被人赤裸裸的威脅說,要把她扔到海里去……
按照范女士最先的構想,是開一家餐飲店和一家咖啡館,于是她選擇了東環(huán)南路一家三層的店面,并2017年4月15日,簽訂了租賃合同。
合同中,甲方將平潭縣豪香御景西側濱海君天下第5座1單元07、08號店面出租,每間的面積為50.27平方米,租金每年六萬九千元。
就在范女士剛開始裝修沒多久,執(zhí)法大隊的工作人員突然找上門,要對店里三樓的部分進行拆除,說是屬于違建。
對于范女士提出的裝修損失、租賃面積損失等,房東也給出了承諾。
聽到房東允諾說,2017年7月份就能拿到房產證,范女士也就可以完全正常使用了。可當7月份,范女士裝修幾乎完工后,8月份執(zhí)法大隊的工作人員第三次到店里拆除違建,雖然這次并不是針對范女士的店面,不過她也受到了波及。
執(zhí)法大隊的工作人員告訴范女士,按照店鋪規(guī)劃圖,店鋪三樓的位置原本是露天平臺。在2016年的10月15日,這邊就已經被違建拆除了,而且是勒令拆除。
范女士認為,租商鋪時他們跟房東說好,三樓可以使用,可如今三樓是違建,不能使用,那么租金是不是也應該剔除三樓的部分?為此她和房東進行了協商。
范女士說,因為少了三樓面積的支撐,容客量已經達不到自己的經營標準,與此同時,因為房東沒有履行當初的賠償承諾,范女士也拒絕支付下半年房租。最終房東鎖掉了店鋪,而范女士在微信上還接到了狠話。
公益律師聽完范女士講述并結合現有資料表示,如果范女士可以證明三樓是違建,那么合同里包括三樓的部分就是無效的,同時監(jiān)控中房東的口頭承諾同樣是有法律效力的。
律師建議還是先以雙方協商為主。
于是范女士和房東約定了協商時間,然而等雙方見面后,房東卻突然轉變了態(tài)度。
可當記者走出門口,房東便開車走了。
1租賃房屋日常生活中很常見,沒有產權的屋子可以出租嗎?房東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沒有產權的房屋要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僅是因為產權證尚未辦理或是一時無法辦理,但具有合法物權,這樣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如果像本案的房屋一樣是違章建筑,不具備合法的物權,就是不能出租的。如果出租了依照法律不能出租的房屋,房東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要對房客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合同上寫的是“1單元”,但是監(jiān)控視頻又有聊天記錄說到三層樓,那么這個租賃合同到底是否有效?怎樣的合同會被確認無效?
如果對出租房屋的面積、樓層、間數有異議,可以根據相應證據并結合現場勘察來查清事實。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或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等情形,就屬于無效合同。
3范女士以拒交房租來向房東施壓,是否合法合規(guī)?如果范女士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她的裝修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如果合同是無效合同,范女士無需再交納房租。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首先是相互返還,范女士返還租賃房屋,房東則要返還押金和租金,對于裝修損失的雙方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雙方都要對合同無效承擔過錯責任,房東把違章建筑進行出租具有過錯,范女士去承租無產權的違章建筑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也有過錯,雙方要根據過錯程度比例承擔裝修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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