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等獨立罪名。
今天,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州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件,被告人羅某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2020年12月14日23時許,羅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車至東平地鐵站附近時,因坐過站要求駕駛員鄧某停車,駕駛員予以拒絕,羅某昌遂翻過駕駛室的安全防護門用手中的購物袋擊打鄧某。鄧某被擊打后,將公交車急剎停在路邊,隨之報警。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昌無視國家法律,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cè)藛T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告人羅某昌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羅某昌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認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有可能入刑
近年來,搶奪公共交通工具司機方向盤、辱罵、毆打公交司機等干擾駕駛的行為時有發(fā)生。毆打司機、搶奪行駛車輛方向盤,不僅威脅駕乘人員安全,還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種行為在刑事處罰上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一獨立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明確規(guī)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cè)藛T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cè)藛T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發(fā)布之前,司法實踐中,騷擾甚至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公交車司機,導(dǎo)致車輛有隨時失控的風險,給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及財產(chǎn)造成危險,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gòu)成,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點較高,需造成的危害與損失較嚴重才能入刑,導(dǎo)致不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于法律不完善無法得到有效懲處!缎谭ㄐ拚福ㄊ唬沸略鲎锩,對于此類犯罪行為的定義更明確,量刑起點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有可能入刑!
自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的悲劇發(fā)生后,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問題引發(fā)社會廣泛關(guān)注和反思。妨害安全駕駛罪在此環(huán)境下應(yīng)運而生。使得該類犯罪的處罰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yīng)的原則,提升了法律的威懾力,對當事人和群眾產(chǎn)生警示作用,可以有效防止、遏制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發(fā)生,也有利于群眾公共安全意識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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