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八旬,在銀行門口被他人碰倒后死亡,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丹徒法院就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監(jiān)控畫面顯示,事發(fā)當天,湯某拄著拐杖在妻子錢某的攙扶下前往銀行辦理業(yè)務,走到門前時,錢某讓湯某站在一邊,自己準備去拉門,就在這個時候,意外發(fā)生。 丹徒法院寶堰法庭副庭長 陳文勇: 隨后,湯某在周圍人的攙扶下,進入銀行休息片刻后被送至醫(yī)院進行治療。一個月后,湯某因多發(fā)性骨折致嚴重營養(yǎng)不良死亡。 丹徒法院寶堰法庭副庭長 陳文勇: 原告方要求銀行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30余萬元。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銀行雖有安全保障義務,但不能過分要求,其評判標準應當以正常的人在該場所不致受到侵害為標準。 丹徒法院寶堰法庭副庭長 陳文勇: 且湯某的死亡 并非因救助不及而導致的, 所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丹徒法院副院長 眭詠梅: 下一步,丹徒法院將繼續(xù)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利用巡回審理、司法公開、以案釋法等多種舉措,努力拓展司法為民的深度和廣度。 丹徒法院副院長 眭詠梅:
正好此時有一個王某上前拉銀行的大門,在拉門的過程中,王某的右手肘部碰到了站在旁邊的湯某,湯某倒地之后就無法站立了。
碰倒湯某的王某是五保戶,他沒有任何賠償能力,所以原告方就選擇有賠償能力的銀行進行賠償,理由是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事發(fā)的時候,湯某已經(jīng)年滿83周歲,身患多項基礎疾病,出行的時候還需要拐杖,正常出行還需要他人攙扶,湯某是被王某撞到后受傷的,對于湯某的突發(fā)情況及特殊情況,超出了銀行可預見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
通過具體案件彰顯法院在處理類似侵權案件時不偏不倚的公正態(tài)度,堅持經(jīng)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責任原則,堅持誰侵權誰負責、誰有錯誰承擔,堅決防止"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
對此類案件準確裁判,并向社會及時公開,指引人們在社會生活中規(guī)范自身言行,保護好個人合法權益,也不要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引領良好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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